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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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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下设乡,乡辖社,社辖村。乡置乡长,社置社长,村置地方(相当于村长)。
  中华民国成立后,县下设区,区下设乡、镇,乡、镇辖村。1932年全县划为6个区54个乡镇。区设区公所,置区长、助理员、区丁等;乡镇设乡镇公所,置乡镇长1人,乡丁数人;村设村长。
  1943年后,安丘西南部、东南部相继解放,1948年4月全境解放。在解放区内,县下设区、村两级政权。区设区政府,置正副区长、助理员、文书等职;村设农救会长,行使村长职权。
  建国初期,县下设区(为县派出机构),区下设乡,乡辖村。区设区公所,置正副区长、民政助理、财粮助理、农业助理、文教助理、公安助理、文书、会计等职;乡置乡长、民兵队长、农会主席、文书;村设村长、民兵队长、农会长、文书。1953年三县合一后,全县辖25个区1个镇,下设245个小乡。
  1958年2月,撤区并乡,全县划为38个乡2个镇。乡镇人民委员会置正副乡镇长、扫盲干事、生产干事、财粮干事、公安特派员、文书等职。正副乡镇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同年9月,撤销乡镇建制,全县建立了23处人民公社(1962年调整为25处)。公社管理委员会既是行政机构,又是集体经济的管理机构,置社长1人,副社长2至3人,下设民政、财粮、文教、工业、农业助理和公安员、文书等职。正副社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人员由县人民委员会人事部门委派。公社辖大队,大队管理委员会设正副大队长、会计、民兵连长、妇女主任等,1967年公社、大队管理委员会被革命委员会所取代,人员设置与管理委员会大致相同。1980年恢复公社管理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和委员数人组成。
  1984年撤销社、队建制,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全县划为22个乡,10个镇。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2至3人,下设民政、财粮、司法、农业、工业、计划生育助理和会计、文书等职。村民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1980年公社管理委员会成员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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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总计│性别 │年龄构成 │政治情况 │文化程度 │职业构成 ┃
┃ │ ├─┬─┼───┬───┬───┼─┬──┬───┼─┬──┬──┬───┼────┬──┬──┬────┬──┨
┃ │ │男│女│35岁以│36岁至│56岁以│党│团员│无党派│大│中专│初高│小学 │干部 │工人│农民│科技知识│其他┃
┃ │ │ │ │下 │55岁 │上 │员│ │ │专│ │中 │ │ │ │ │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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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25 │25│ │5 │20 │ │25│ │ │ │2 │20 │3 │2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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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104 │99│5 │20 │83 │1 │10│ │ │2 │13 │63 │26 │100 │ │ │4 │ ┃
┃ │ │ │ │ │ │ │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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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180 │15│23│48 │129 │3 │17│3 │5 │1 │19 │98 │62 │143 │10 │8 │3 │16 ┃
┃ │ │7 │ │ │ │ │2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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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乡镇人民政府成员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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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总计│性别 │年龄构成 │政治情况 │文化程度 │职业构成 ┃
┃ │ ├──┬──┼──┬────┼──┬──┬───┼───┬──┬──┬──┼───┬───┬───┨
┃ │ │男 │女 │35岁│35岁至55│党员│团员│无党派│大专 │中专│高中│小学│干部 │知识分│其他 ┃
┃ │ │ │ │以下│岁 │ │ │ │ │ │ │ │ │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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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长 │32 │32 │ │11 │21 │32 │ │ │6 │10 │15 │1 │3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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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乡镇长│81 │78 │3 │24 │57 │79 │ │2 │9 │25 │43 │4 │76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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