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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优生 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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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生
  解放前、县内无优生机构与设施。建国后,始设县妇幼保健站,县级医院、乡(镇)医院先后设妇产科门诊,负责宣传孕期保健常识,推行孕期检查、新法接生,对非正常胎儿施行流引产手术等项工作。政府部门对精神病、麻疯病、生理缺陷者及三代内直系或旁系血统.者不予登记结婚。境内遗传病、传染病发病率明显下降。
  二、优育
  建国后,视儿童为祖国“花朵”,保护儿童列入法律范畴,蓄意溺婴者追究法律责任。国家免费发给各种注射(或口服)疫苗,提高儿童身体抗病能力。自1954年县设托儿所、幼儿园。1980年乡村先后设育红班,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早期教育。卫生部门定期对青少年进行体格检查,使青少年在德育、智育、体育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