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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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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至1956年,本县无专门体育事业经费,举行体育比赛或组建代表队参加上一级比赛,由文教、工会、共青团等部门集资。1957年至1962年,地区体委每年拨体育事业经费1000元,用于县举行体育比赛和组建县代表队。1963至1966年,地区每年拨体育事业经费1500元,规定其中的1000元用于体育比赛和组建县代表队,余款用于业余体校。由于所拨经费不足,县财政部门每年从地方自筹经费中补给300~1000元。1966至1972年,地区停拨经费。所需经费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开支。1973年后,地区复拨经费,而且由年拨1万元增至2万元,除用于县内比赛和组建县代表队外,还用于部分事业人员的工资,举办篮球班、田径班、武术班,添置大型体育器械和运动服。1978年,地区体委批给建设场地费1.5万元,1980年批给3万元,县批给5万元,用于县体委的房屋建设。之后,县拨体育经费逐年增加,1985年拨款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