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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业拨款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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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银行即对农业拨款进行监督,其中既有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农、林、水、气等部门的事业费,又有国营农业企业的事业费,既有拨给农业企业的流动资金,也有支援农村社队和民政事业的拨款。方法是通过拨款业务,实行“三参”(参与计划、参与分配资金、参与办理支付)、“一监督”(对检查经济手段进行监督)。1966年至1972年,对农业拨付资金88.28万元,采用了实拨资金手段,对各项目进行支持。后改由财政直拨。1980年始又改由农业银行拨付。配备了拨款员,开设了拨款帐户,参与了全辖的拨款监督工作。全年共拨款308万元,其中农牧林水等事业费133万元,支援社队148万元。在拨款手续上做到了监督拨付,审查用途,逐笔核销,深入现场,检查了解,改变“以领代报”的方法,提高了资金使用效果,对帮助社队打井配套,修建小型水库,建设小水电站,整修高产稳产田等,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981年始,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生产体制的改变,改进拨款监督方法,重点支持了山区农、林、牧综合治理和水利建设。1982年4月,组织了一次拨款情况大检查,及时解决了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规章制度。对县主管部门与受援单位安排的施工项目签定合同,农行按合同规定办理拨款。对安排的各项设专人建立帐务,制定制度,严肃手续。全年共拨款702万元,比1981年增加480万元,其中用于水利231万元,农林牧87万元,支援公社投资113万元,新接办民政事业费200万元。
  1983年,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和山区建设的发展,支援社队拨款投资比重迅速增加。农行、财政和农林等部门通过共同调查,选定扶持项目,落实受援单位,做到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调动了群众自力更生的积极性,发挥了国家补助资金的作用。是年全辖社队自筹农田水利、山区建设、多种经营和社队造林资金433万元,比上一年多筹334万元。签订合同915份,增加了工程项目,发挥了更大的效益。1984年始,根据上级指示,此款由财政部门直拨并且监督,农行不再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