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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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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初始,银行对工资基金进行管理。各单位根据县人民委员会下达的工资总额,在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不论国家财政的拨款或本单位的业务收入,凡是发放工资的资金都存入工资专户,凡是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内的,都要通过工资专户支付,不能从自己业务收入的现金中坐支工资。这一办法执行不到半年,即改为按照县人委批复的各单位工资总额控制支付,不得超过。1972年6月贯彻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1977年7月,按照《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专人负责,对193个单位,按6月30日实际职工人数和当月标准工资总额设立了工资基金管理簿,实行了银行管钱与劳动部门管人相结合的办法。工资基金管理簿由劳动部门签发,一式两份,一份送银行,凭簿监督各单位的工资支付,一份单位留存,凭簿到银行支付工资。如发生人员或工资额有增减变化,必须凭劳动部门的证明到银行做增减调整。单位支取工资时,根据当月工资表的实发工资数填写工资支取凭证,连同工资基金管理簿一并送银行审查,按计划提取工资。银行执行没有计划不支付、计划不落实不支付、手续不完备不支付的原则。对驻本县的省、地厂矿企业的工资,则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计划执行。1985年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以上企业单位,全部实行了工资基金管理,年支付工资29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