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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典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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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当
  1876年(清光绪二年)始,南关当铺收取动产作抵押,向劳苦民众高利放款,每到青黄不接之际或遇天灾人祸,不少人便将衣服、用具、金银首饰、玉器古玩等去当铺典当,以解燃眉之急。物品按新旧程度作价后再按50%或略低折价,填写“当票”放款,月息3分。期限最短者3个月,最长者24个月。到期还清本息,赎回所当物品,逾期不赎者即为死当,物品由当铺发卖。
  二、高利贷
  清末民初,钱庄“八大泰”向贫民放款牟利。1921年,百多户钱庄与300多家印票者多以经营粮油、山货、皮张为名,进行营钱放款,鱼肉百姓。后社会动荡,匪患频仍,营钱者相继停业。1928年社会秩序略有好转,营钱机构又陆续恢复,一般合股经营,资本在2000元至2400元左右。1933年安丘城恒兴和、益和泰、同顺记等钱庄以15分至40分的月息向贫民放款,期限为一二个月,最多半年。贷款者要找“银铺”的钱经纪提出借钱数目,由钱经纪与放款者协商,贷款者找好保人,订立契约,利息由双方议定,到期不还就利上加利(俗称“驴打滚”)。不少苦于生活而被迫借钱的乡民,因利高难偿被逼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