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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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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管理
  民国期间及以前的税收在沿用旧税制的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又屡屡增加了名目繁多的捐税,税收管理混乱。
  1950年政务院颁发新税法后,税收管理逐步走上正轨。建国初期,根据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情况,在税收管理中,陆续建立了各项制度,并不断修改完善,基本延续至今。
  1.纳税登记。单位或个人在开业时,持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证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企业如有经营业务、经济性质、发生转、歇、停迁、改组、合并和变更名称等情况,向原登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纳税登记手续。凡未按上述制度办理而造成偷漏税者,税务机关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2.纳税鉴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事项作出书面鉴定,纳税人作为纳税依据,如有政策变动,税务机关随时通知,修补鉴定,如纳税单位违犯鉴定而造成漏税者,视情节处以偷漏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严重违法者,依法处理。
  3.纳税申报。纳税单位按期填报统一的纳税申报表,按时送交税务机关,依规定限期交税,不得延误。工商税由国营、集体企业于次月7日前申报交款,所得税于每季终了后15天内申报交纳,年终于次年的1月份申报交纳,并进行全年汇算清交。
  4.纳税辅导和纳税检查。税务工作人员在检查企业的纳税情况时,出示检查证件,财会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如查出问题,应按规定处理,纳税单位如有不同意见,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反映,但属偷漏欠税款者,必须先行交清税款。
  5.滞纳金。纳税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税务机关除限期交纳外,并从拖交税款之日起,工商税按日加征10%,所得税按日加征5%,交滞纳金,并在计所得税时不予列支,企业财务负责人在一年内不得享受奖金待遇。
  6.发货票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取劳务、营业服务收入时,必须填开税务机关制发的《统一销货发票》后方能付款,不得用自制凭证或白条代替,严禁印刷企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私印发货票,更不准买卖、借用、盗用、代开发货票。如有违犯,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税务监督
  1950年县税务局设专职检查员、负责税收方面的监督检查。1953年扩编为监察股。以后虽然财税几经分合,但仍设监察股。1983年税务局设人秘股,监察工作由人秘股接管。1984年设专职纪律检查员,负责税务监督与党政纪律的检查工作。
  建国初期,税务监察员的工作重点是对内监督,监督所属单位正确执行政策法令,监督检查一切违法乱纪行为;对税务特殊案件、专案检查和对违章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纳税户开展遵纪守法教育。使其认真履行纳税义务。1953年,设置监察股后,监督更加全面,每年都开展税收业务、干部纪律、政策贯彻的检查和开展票证外对工作,由县局组织力量,重点抽查2至3个所的票证,及时了解税务干部在执行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1974年抽查了南流、逄王、许营3处税务所。共外对税票2545张,发现有错误的(主要是政策执行方面)284张,分别作了处理。此外对大量的检举信件和人民来信来访也作了处理。在监察工作中,每年都要开展二三次税务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979年9月,对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进行检查,共查出偷漏税款8.4万元,拖欠税款46万元。1983年8月,对全县70户国营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及780户基层供销社,乡镇村办企业进行了税收政策大检查,共查出有问题的纳税户252户,偷漏税款31.3万元,对查出的问题,均及时作了处理。1980年后,在全县各税务所建立2至3人的协税组织,1982年至1983年通过人民来信来访密报集体单位偷漏税款案件112起,个体户偷漏税款案件354起,税务干部违法乱纪案件2起,经查实后分别作了处理。1984年收密报偷漏税款的检举信144封,经调查后补税罚款1.2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