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农业税 资料库:安丘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安丘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4/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4/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4/section/1/article/47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4/section/1/article/47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明末清初,纳税法为丁、田分负。人出生后,需报户口,16岁成丁,始负丁税,60岁免除。1654年(清顺治十一年),丁徭银由原一等三则改为一例。即除逃亡人丁和乡绅举贡生员优待免除外,每丁征银2钱2分3厘5毫。种田者交纳的土地税称田赋。官府规定,成熟和积年开荒地每亩征银3分4厘6毫,官庄地每亩征银1分2厘,寄庄地除正项在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加征银2分。更名地每亩征新旧租银2分8厘7毫,额外荒地每亩征银1分。全县共征丁税、田赋银38463两1分3厘5毫。
  1726年(清雍正四年)实行摊丁入亩法。丁税数额固定,每丁征2钱2分4厘,均摊入地亩项下与田赋一并征收。至清末,全县粮田分9等,地丁银分等定额交纳。从清乾隆至道光年间,每征银1两折交京钱4000文。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每征银1两折交铜钱6000文。是年,全县共7.19万户、46.99万人,土地238.4万亩,征银50665两。清同治年间,田赋改征粮,以库平纹银1两9钱折正米1石,纹银1两5钱完正银1两。全县年征银共折合正米4.23万石,按每石250公斤计算,全县一年征粮合1057.5万公斤。
  民国期间,国课征收沿用清制,以钱代粮。1919年,每两地丁银折征银币8元。次年,改一年两次定期征收为一年三次定期征收。1928年,每负银1两征正税2元2角,附税1元8角。1931年,改为每负银1两,征洋4元,不分正附税。
  1938年日军侵占安丘后,在其统治区强行征粮,名曰“纳给养”,并改原1年3次征收为1年多次不定期摊派,数额剧增。1939年征收三四十万公斤。1940年增至80万公斤。农民种1大亩地年交粮165公斤,谷草450公斤,木柴240公斤,钱(伪币)180元,捐税沉重,多数农民无力负担。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党政府发布战区国税征收办法,规定每两地丁银征收正税4元,附税4元,每年折征小麦2斗8升。安丘县国统区照此法征收。时,境内几支杂牌军也向农民乱出条子,胁迫农民交粮交款,甚至下乡硬抢硬夺,农民负担沉重,生活难以维持。
  1943年至1947年,县内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的农业税收,因局势不稳未能统一,也没有正式的公粮任务,军政人员的供给多靠没收土豪劣绅的部分粮财,自己动手生产和从老解放区调入。1947年因战局所需,人民政府采取了按田赋地亩比例向农民预借公粮的办法,安丘县向农民预借公粮892万公斤,淮安县向农民预借公粮592.5万公斤。1948年全境解放后,废止了国统区的各种苛捐杂税,奉命正式全面征收公粮。时,以户为单位、以官亩(32公分为1营造尺,5尺为1杆杖,240平方杆杖为1官亩)为标准,依照农户粮田的一般常产,算出人均占有常产数量,以不同的税率征收,分15个等级,征收率为1—35%。
  1950年奉命实行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为40个等级,最低级税率为3%(全家粮食人均常产75.5—95公斤者),对年收入10万公斤以上的大户,包括加征,提高到80%。而每人常产平均不到75公斤者免征。1951年实行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为24级。1952年,全县进行了查田定产,以土质情况和1950年至1952年3年平均粮食产量为依据,确定地级,亩产不到15公斤者不定级,15公斤以上每差5公斤为一个级差,全县最高地级为32级。在此基础上,从1953年始实行“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以法减免,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将全额累进税制改为“每1负担人口,扣除50公斤免征常产后为负担产量,再按20%的税率全年统算,分夏、秋两季征收”。农业合作化后,实行以队为单位纳税办法,对单干户实行加成征收,一般加收3至5成。
  195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实行没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全县平均税率为16.39%,纳税单位之间因条件有差别,税率高低不等。是年始,农业税由征原粮改为征收标准粮,所有以实物抵交农业税的均以标准粮单价计算。时每斤标准粮价1角,以后多次提价。自此,农业税征收虽在个别具体做法上有修改变动,但制度基本稳定。解放后,安丘县于1948年至1951年,1955年至1963年随农业税征收了正税8—20%的地方附加税。1964年始,一直按正税的15%征收。1963年始,对社员自留地实行免税政策,并规定农业税负担不得超过社员实际收入的15%,超过部分退还。
  建国后,农业税的减免政策分为鼓励生产的减免,社会困难减免和灾情减免。根据各种实际情况,执行了有关政策规定,每年都据实办理了相应的税收减免。

    建国后历年农业税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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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计税土地面积(亩)│计税常产(市斤)│平均税率(%)│税额(粮)(市斤)│每亩负担(市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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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2014950         │227361204     │15.9        │33904900      │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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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2015040         │312483305     │15.6        │48777168      │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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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2016233         │312752265     │15.5        │48677614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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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2018380         │312880823     │15.5        │48501978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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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2041600         │314041200     │15.4        │48473441      │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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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2023892         │312713882     │16.1        │50223636      │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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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1979652         │329278351     │13.3        │43775668      │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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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2085605         │288161233     │15.4        │45328315      │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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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1954735         │266151962     │15.5        │41652064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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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1808571         │245730606     │15.6        │38411580      │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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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1705172         │233100418     │15.7        │36601448      │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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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1703103         │232874895     │11.2        │26168834      │15.3          ┃
┠───┼────────┼───────┼──────┼───────┼───────┨
┃1964  │1730312         │236525260     │11.2        │26578576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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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1723536         │235459489     │11.2        │26447359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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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1753296         │238890513     │11.1        │26473806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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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1686445         │234676520     │13.9        │32791533      │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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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1679259         │232329755     │14          │32537712      │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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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1675260         │232115131     │14          │32516251      │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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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1671975         │232874895     │13.9        │32592227      │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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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1664200         │221509910     │11.1        │24587598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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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1660124         │224371814     │11          │24680800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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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1656202         │225289538     │11.7        │25370821      │15.3          ┃
┠───┼────────┼───────┼──────┼───────┼───────┨
┃1974  │1652485         │224809795     │11.7        │25311283      │15.3          ┃
┠───┼────────┼───────┼──────┼───────┼───────┨
┃1975  │1645151         │223762702     │11.3        │25182298      │15.3          ┃
┠───┼────────┼───────┼──────┼───────┼───────┨
┃1976  │1631340         │221551503     │11.2        │24931131      │15.1          ┃
┠───┼────────┼───────┼──────┼───────┼───────┨
┃1977  │1626542         │221533299     │11.21       │24842874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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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1624082         │221237129     │11.21       │24808681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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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1621726         │222870555     │11.21       │24767425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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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1619651         │222488719     │11.2        │24744178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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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1618739         │220366918     │11.2        │24739977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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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1618013         │220252071     │11.2        │24716971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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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1617454         │220164399     │11.2        │24707480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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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1599608         │218216070     │11.2        │24522323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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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1598539         │218021378     │11.24       │24504340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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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2市斤=1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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