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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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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财政科内设审计员,1953年改配专职监察员。1979年始,财政局设监察股。1984年4月,设审计局。至1985年底,配备6人,专司财政监察工作。其任务是监察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检查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受理和检查因坚持财政制度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监督、检查种类有日常监督与不定期检查、财务工作大检查、专题检查等。监督与检查程序是:检查前,拟定检查提纲;检查开始,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介绍情况,协助检查,必要时查阅会计帐目,清点现金和库存材料等;检查后写出报告,对一般问题,协助单位妥善处理,重大问题报上级机关请示处理意见。
  1979年监察机构设立后,每年都开展一两次财政纪律、财务大检查,每次检查都有不同的重点和要求。检查组以财政、审计部门为主,抽调县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有计划有目的地检查。1979年9月对县直118个行政、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了财政纪律大检查,共查出截留应交财政利润13.4万元,乱挤乱摊成本费用66.2万元,单位拖欠应交利润166.7万元、税款46万元,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处理。1980年先后两次对县以上70个企事业单位进行了检查。1981年自查、互查、抽查了166个单位(次)。1982年对57个单位的1981年财务决算进行会审互查后,县政府印发了景芝酒厂、县无线电元件厂、百货公司3个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的经验。1983年8月对全县70个国营企业和大集体企业、780个基层(单位)供销社、食品站、医院、计划生育指导站、社办企业的税利交纳和执行财政纪律情况进行了大检查。纠正所查处的问题后,当年增加财政收入61.9万元,减少财政支出1.9万元。1984年始,审计局对全县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实施审计监督,到1985年,共查处违纪金额713万元,上缴财政2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