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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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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管理
  中华民国成立后划分国地收支法案,省、县始办财政预算管理。后因军阀混战,地方财政无法统一,预算管理流入形式。1937年始,执行中央国民政府预算法,县政府每年拟编下年度总概算书,报省府审定。对各项支出预算,按月以预算书分配的形式下达。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内的县级财政,采取按需征收钱粮和定量供给实物的办法。1953年三县财政科合并后,逐步建立健全了财政管理制度,始行预算管理,每年将本县预算收入、国库存款、预算支出、预算周转金及预算外收支等事项,报请上级财政机关审查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实施。自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后,改变了长期以来县级一切预算支出统一由上级分配指标的做法,除特殊支出由上级专案拨款外,县内的一切正常预算支出均由县自行安排,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预算外资金管理
  建国以来,一直坚持先筹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年年保持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1955年,对预算外资金始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同预算资金一并编列预算,年终编制决算。在使用上保证原定用途的需要,剩余部分多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1980年财政体制改革后,预算外资金管理又有所加强,除首先安排原定支出使用外,同预算资金一并安排使用,统一管理。
  三、企业财务管理
  50年代末,县内企业初具规模后始行企业财务管理。1959年设立国营企业财务管理股,后随着企业的发展,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内企业划分为工业、商业、供销、物资、文化、农机等系统管理,包括固定资金管理、流动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管理、销售收入和盈利管理、专用基金管理以及财务收支计划管理等,严格开支手续。企业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设备购置等项开支,一律经县财政部门审批。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建国后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的管理制度,每年初,县财政部门对各单位进行一次性的核定全年支出计划,平时由单位掌握开支,年终超支不补,结余单位留用。
  五、农业财务管理
  随着农业的发展及支农资金的大量增加,对农业财务的管理也逐步加强。县财政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加强了农业企业财务、农业事业财务、支援农村经济发展资金、财政支农周转金、乡镇企业财务、乡镇财政建设等方面的计划、核算、监督、检查、分析、考核等管理工作,直接参与农业经济的分配和再分配。支农资金的使用,1978年以前全为无偿补助,主要是帮助贫困社、队解决急需的生产工具、机械等。1979年起,使用范围有所扩大,陆续对收效快的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农村造林、农田水利等扶持项目资金实行周转金形式。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