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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度量衡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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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内度量衡制系由原营造尺、漕斛、库平制等改进而成。时,计量器具种类繁多,量值不一。长度计量:官方以营造尺为准,一尺相当于今32厘米,尺以上10尺为丈,尺以下10寸为尺。民间土木建筑所用木工合尺(鲁班尺),一尺相当于今54厘米,市场棉布尺每尺相当于今55厘米。此外,还有老广尺(为市尺的1.1尺)、苏尺等。容量计量常用“官斗”、石、升、合、撮、勺等属漕斛制,此制虽定,但用者不广,县内以桶,斗、升多见,且各地约定俗成为制,量值不一。以小麦为例:城关、景芝、临浯等地采用25桶为斗,每斗容45市斤,官庄则采用22桶为斗,每斗容40市斤;金冢子、逄王、石埠子分别采用24桶、30桶和36桶为斗。许营每斗容小麦60市斤。至于石、升量值随斗而变,也不一致。此外,民间还有计量柴草、蔬菜等用的“炮”。一炮为20市斤,此制延用时间较长。权衡计量仍以库平制的库平秤为准,该秤以16两成市斤(一库平两等于37.30克)。两以下分为十分位制的钱、分、厘、毫、丝、忽等。另外,还有传统的地方行秤、大秤、盐秤、柴草秤、旧布秤等,各有其量值。行秤、大秤、盐秤1斤均相当于市斤的13两5钱,但行秤、盐秤均以16两为斤,大秤则以20两为斤。柴草秤、旧布秤一斤分别相当于库平秤的1斤2两和1斤4两,小商贩则使用相当于库平秤14两为1斤的秤。此外,还有药用戥秤、天平等。至于个别奸商特制的大入小出、灵活多变的水银秤极为罕见。当时的时间、温度计量分别采用传统的地支法和气象观察法等。
  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在完善营造尺、库平制的同时,规定以尺、升、两为度量衡主要单位。次年,县内限期推行营造尺、库平秤。1928年后,国民政府先后颁布《权度标准方案》和《度量衡法》,确定标准制(即公制)与市制并用,并取消了库平制和一切杂制,但多系一纸空文,市面度量衡仍十分混乱。1931年,县内始行公制与市制,取消旧制。公制长度计量以公尺(米)为标准,市制以1/3公尺为1尺作标准。权衡计量以1公斤等于2市斤为标准。市斤仍行16两1斤制。容量计量以公升为标准,地积以60平方丈为亩。此后,政府机关等一般使用公制,民间仍市、杂制并用。
  建国后,县内计量器具日渐增多,各项制度日趋完善,公制在邮电、交通、机械加工行业中得到应用。链尺、半圆仪、台秤、案秤、地磅、天平等高精度器具已普遍使用。1953年,停用木工合尺及市尺,废止升、斗容量计量,改立方米计量。1959年,贯彻《国务院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除药用戥秤仍保留两、钱、分等计量单位外,其余一律将16两制改为市制10两制,原16两秤逐渐停用。1975年,县标准计量所成立后,根据度量衡种类日趋增多,量值传递逐渐由低精度转高精度的实际情况,增添了精密天平三等法码、字盘秤、电子秤、真空泵等检测器具,保证了县内衡器的准确使用。1978年,中药处方用药、销售计量由原16两成斤改为10两斤制。后,取消两、钱、分改为克、毫克、升、毫升等。年内共发放计量单位换算表3000余份,同时对640个医药卫生单位的12.00支戥秤及处方用药计价进行了改革。以后,县内基本长度计量全面推行了公制,市制仅在布匹等方面经营中使用。1981年,新制木杆秤一律使用定量铊,最大称量为300、200、100、30、20、10、2斤者,铊重分别为11、10、8、5、1.5、1、0.3斤。1985年底,县内计量检查检定项目已门类较全,度量衡量值已较稳固,制度更加完善。

斗、升、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