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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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标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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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
  解放前,县内以“恒兴和”号为主的5大买卖家和以72支土烧锅闻名的景芝酒业买进卖出皆以买卖门头和烧酒锅号为标记,此为县内应用商标的初级阶段。
  1964年,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具体办理商标注册,初查景芝酒厂所用商标与实不符,随即换制“景芝白干”、“景芝白酒”两种商标。“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机构撤销,无人管理,混同、仿冒、滥用商标时有发现。1979年11月恢复商标注册工作,专人管理,建立档案。是年清理发证“景芝白酒”、“景芝全蝎酒”和“双蝶牌”粉笔商标3个,清理使用“飞鸽牌”粉笔、“熊猫牌”保温瓶、“永固牌”水泥、“利用牌”蜡烛、“青松牌”墨汁和“长征牌”墨水商标6个。1980年,根据《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对全县企业所需上报申请注册的9个商标及时上报,批准5个。此后,每年对县内企业所需商标及时上报,批准后使用。至1985年底,全县共批准商标58个,用于65种产品。其中1985年上报申请29个,批准注册17个,外地转让1个,用于29种产品。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1950年为20年,1963年改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企业申请撤销之日止。1983年实施《商标法》,又改为10年,到期如需继续使用,由使用单位申请续用。
  二、广告
  县内广告管理工作始于1982年2月,时,主要向全县厂矿和企事业单位宣传《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划清社会主义广告与资本主义广告的界限,要求有关单位自觉按照《条例》规定办事。1984年11月,县工商局《关于加强广告管理的报告》,提出解决“乱贴、滥制和利用广告夸大宣传”的6条措施:按照《条例》要求搞好广告的制作、张贴、设置和使用工作,统一设置划定区域,禁止随意张贴、设置广告,对于旧有广告进行整顿、清理;统一征收广告登记许可费;机关团体一般不准设置跨街广告,工商企事业店堂门外广告一律出示活动牌。年内共设置宽4米、高2米的广告张贴栏39块,同时还成立了安丘县广告服务公司,负责全县广告的设计与制作,广告管理初上轨道。1985年县汽车站对面设置广告牌3块,32处乡镇驻地设置广告张贴栏104块,其中安丘镇利用墙壁设置高2米、宽4米的广告张贴栏7块,另有铁制4块,由城关工商所分工专人负责管理、张贴。是年共查处欺骗性虚假广告112户,486份,均作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