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万历年间,田赋粮改征折色,办法是:按亩征粮额的麦、谷比例折交银两,谓之“粮银”。清初至道光年间,又按“粮银”折合京钱交纳,称“钱粮”。1862年(清同治元年)官府规定“以库平纹银一两九钱折正米一石。”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又改征“钱粮”。时,亩征粮额5升3合8勺,折银4分9厘6毫,平均斤粮折交京钱10文,后随银价起伏。民国前期,粮银折交价朝定暮变。1938年恢复征粮后,折征价随之结束。
解放以来,人民政府征收的公粮。从1948年始到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前,按农户麦、秋收获比例计征原粮,后改为以农户或社队应交农业税额,粮种、品质以中等质量作为统购仰标准,以质论价折粮计征。1958年改用小麦、杂粮、大豆、瓜干四大粮种比例折算成标准粮(50公斤原粮折41.5公斤标准粮),定价折粮计征。标准粮价随统购价的调整而调整,每市斤:1959年1角,1963年1角1分6厘,1966年1角2分7厘,1979年1角5分,1985年2角。
第一节 折征价
明万历年间,田赋粮改征折色,办法是:按亩征粮额的麦、谷比例折交银两,谓之“粮银”。清初至道光年间,又按“粮银”折合京钱交纳,称“钱粮”。1862年(清同治元年)官府规定“以库平纹银一两九钱折正米一石。”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又改征“钱粮”。时,亩征粮额5升3合8勺,折银4分9厘6毫,平均斤粮折交京钱10文,后随银价起伏。民国前期,粮银折交价朝定暮变。1938年恢复征粮后,折征价随之结束。
解放以来,人民政府征收的公粮。从1948年始到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前,按农户麦、秋收获比例计征原粮,后改为以农户或社队应交农业税额,粮种、品质以中等质量作为统购仰标准,以质论价折粮计征。1958年改用小麦、杂粮、大豆、瓜干四大粮种比例折算成标准粮(50公斤原粮折41.5公斤标准粮),定价折粮计征。标准粮价随统购价的调整而调整,每市斤:1959年1角,1963年1角1分6厘,1966年1角2分7厘,1979年1角5分,1985年2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