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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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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运
  民国期间及其以前的皇粮上解和军粮调动称官运。明代,县衙征收的田赋粮,每年奉令上运保定、密云、登州、德州、青州等府仓小麦13500石,秋粮29000石(每石250公斤)。皇粮调运劳民伤财。为此,清朝改用银两上解,名曰“折色”,亦称“漕折”。国民党、日伪军的军粮调动虽量多次繁,但仅限于县内,县外部分以钱解之。
  二、商运
  商运系指解放前的商人和解放后的粮贩为谋利而贩运粮油。清光绪《安丘县乡土志》载:年运青岛、胶州、烟台等海口豆油25万公斤,花生油10万公斤。从莒州、滕县、诸城等地运进豆饼10万公斤,白米、芝麻各1000石(2.5万公斤)。1933年(民国22年)《胶济铁路沿线经济调查报告汇编》载:安丘县出产小麦最多,品质亦佳,输出量占总产量的1/5;榨油业颇盛,原料取之当地,但每年还需从外地购进大豆300吨左右;豆油运销青岛,年约100余万公斤;豆饼尽销当地,因种植黄烟所需,每年还由青岛运进豆饼约2000吨。建国后,随着粮油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粮油商运大减。
  三、公粮调拨
  解放后征购的粮油,均由粮食部门就地入库,统一调拨。战时支前、供应城市、粮种调剂等所需粮油,统由粮食部门内部调拨。运费支付办法为:县内集运由发粮方负担,县外调运从集运到最后发粮地由发粮方支付,从最后发粮地的车船开动后由收粮方负担。出口援外、食品加工和工业用粮,均用就仓拨粮,全部费用由提粮方负担,1965年改为省内运费全由发方负担,促使发粮方选用廉价运具。1985年5月,为适应经济改革后的新情况,又恢复1965年前的办法。县内调出的主要粮种有:小麦、玉米、瓜干和花生,县外调入的主要粮种有大豆、大米和芝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