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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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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量标准
  清代,军政人员吃“皇粮”,无定量。民国期间,国民政府职员口粮自理,只有军人靠筹购粮分食。解放区的军政人员,建国前每人每天定量原粮3.2市斤,建国后每人每天2.4市斤。粮食统购统销后,机关、厂矿、学校的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通称非农业人口),按其工种和年龄分等定量,每人每月成品粮:特重体力一级56市斤,二级52市斤,三级49市斤;重体力一级46市斤,二级43市斤,三级39市斤;轻体力一级36市斤,二级34市斤,三级32市斤;脑力劳动者、乡镇干部33市斤,县级干部30市斤,大学生35市斤,高中生32市斤,初中生30市斤;城镇居民儿童十周岁以上27市斤,九周岁26市斤,九周岁以下二周岁以上每差一岁少粮2市斤,一周岁9市斤,不满周岁7市斤。凡定量人口每人每月食油半市斤。
  二、供应粮色
  建国前解放区军政人员有啥吃啥。建国后供应细粮30%,粗杂粮70%,60年代粗细各半,70年代细粮70%,粗杂粮30%,荣复军人、离休干部和住院病人全部供应细粮。80年代后全部供应细粮,有愿食杂粮者从细粮指标中购买。食油供应以豆油、花生油为主,辅之菜籽油。国庆、元旦、春节供应部分芝麻油。
  三、口粮转化
  1958年前全供原粮。1959年至1980年,除少量杂粮仍供原粮外,绝大部分转化为成品粮。1981年以来,县城粮食部门根据群众需要,开始向供应熟食转化。品种有:馒头、烧饼、包子、面条,油条、煎饼、豆汁、米饭、粉条、豆芽、糕点和五香花生米等10余种。年供量由1981年的41万公斤逐步增至1985年的273.5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