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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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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销
  解放前市场粮油被富商垄断,缺粮农民籴粮难。解放初期,人民政府不惜亏本,以吞吐之法稳定粮价,调剂供求。1953年,在实行粮食统购的同时,开始粮食统销。初时自报公议,分户供应。1955年8月改为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定产定销。即先对土地分等定产,以社平衡粮食余缺,然后对缺粮社一年一次定销量,分户供应定销粮。1958年后,以公社大队为单位平衡余缺,对人均口粮不到180公斤的队,有统购任务的免购,无统购任务的统销。因灾减产而缺粮的队除生产自救外,国家酌情给予统销粮。因按国家计划种植经济作物造成口粮不足的队,国家以统销保其口粮不低于邻近产粮队。参加水利等项基本建设的农村民工,带足自己的口粮,国家以统销给以口粮补助。1985年始,对农村养殖业,国家给予专销粮扶持。
  二、返销
  农业合作化后,县内有些地少人多的社队,全年口粮能够自给或接近自给,但麦余秋缺难以调剂。粮食部门以“周转粮”的方式,购其麦季暂余之粮,秋后照数返销秋杂粮,差价找补,帮其解决细粗粮搭配和弥补生产费用不足。1958年后,采取了代队储备方法,粮食部门用付款或不付款的办法购进生产队暂存余粮,队需时照数返销。口粮迁移,迁出人随户口迁移证明向迁出地粮食部门卖出本人口粮,迁入地粮食部门按迁粮单照数返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