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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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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
  解放前历代官府除田赋征粮外,还以备赈、军需之名强购农粮。明代沿用“强市法”。清朝改用“常平法”,年购上等户1石左右,中等户7斗上下,下等户3至4斗。民国期间,国民党政府实行按亩筹购。日军侵占前,年均亩购3至5升,后数额巨增。筹购款因官吏层层克扣,先是给价不足,后则分文不给,筹购变为苛捐。1947年6月,国民党县政府代军队筹购小麦5万公斤,公斤折价法币2000元。钱入了经办人腰包,粮摊入田亩征收。
  二、统购
  1953年11月,国家颁布粮食统购政策,县人民政府经宣传和试点后,于1954年实施。办法是:按农户常产粮扣除公粮、口粮、种子和饲料外,以人均余粮分等定率计购,人均余粮10公斤以下者免购,10.5至30公斤者购其55%,30.5至50公斤者购其65%,50.5至250公斤之间,每增25公斤粮上升一级,购率从70%起,逐级递增3%;250.5至300公斤者购其86%;300.5至400公斤者购其88%;400公斤以上者购其90%。夏秋粮按实产比例分购。
  1955年秋,改以户计购为以社为单位定产定购。办法是:先按土地情况民主定产,再以农业社的定产粮扣除公粮、口粮、种子、饲料,定购余粮部分的80~90%。若超定产,增购超产部分的40%。花生定购同年开始,实行售油留饼(交售19公斤油顶50公斤花生米的任务)或售料返饼(交售50公斤花生米返还24公斤饼)的政策,按农业社的种植面积、产量定购。1958年秋,改粮油定购为包购:以公社为单位,逐个生产队进行粮油平衡余缺后,确定粮食包购基数(公粮加统购)和油料收购任务。全县逐级核定全年粮食包购5545.5万公斤。1965年调为4900万公斤,一定三年;1971年调为4987.5万公斤,一定五年;1979年又调为4875万公斤。1981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改粮食包购为征购大包干。县、社、队逐级参照各个生产队前三年实际交售量,逐级商定落实,全县粮食大包干任务为7278万公斤,一定三年。丰年可多交,歉年可少交,三年统算。
  三、合同定购
  1985年,取消粮油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每年由粮食部门在播种前,参考前三年实购数量和当年生产情况,与30个乡镇1280个村的17.8万户农民协商,签订全年定购0.5亿公斤粮食的合同,同31个乡镇845个村的10.2万户农民协商,签订全年定购125万公斤花生米的合同。定购以外的粮油允许自由上市,若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粮食部门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粮油经营、加工、消费单位亦可直接与农民签订粮油收购合同;农民也可通过合作组织或建立生产者协会,主动与有关单位签订粮油销售合同。年底,国家定购的粮油,实际完成粮食5083.5万公斤,花生米122万公斤。
  四、议购
  1963年始,粮食部门在完成国家粮油征购任务后,对市场粮油本着上市不收下市收的原则,进行剩市粮油的议价收购。开头三年,年均议购三四百万公斤。“文化大革命”期间议购停止。1980年恢复议购,年购增至1500万公斤至5000万公斤。取消粮油统购后,粮食部门采取吞吐结合的方针,积极发挥多渠道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以保护生产与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