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法规
明万历年前,计亩征粮,年额65808石。包括:夏征小麦19867石,秋征粟米45941石。1581年(明万历九年),田赋、徭役并征,年征“条鞭银”42029两。清初,地丁分征,以银折钱。年征粮银34676两,丁银3786两,地丁总额38426两,两银折征京钱4000文。1726年(清雍正四年),摊丁入亩,年征“地丁银”50665两。至1847年(道光二十七年),银额无变,唯每两折征递增到7000文。是年,复征银两,并于原额之外每两加火耗3钱6分。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又改为每两折征京钱4800文。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改每两折征铜元5400文,到清末增至6000文。
民国初年,沿清制年征原额银两,每两改折铜元4000文。1914年附加征收费10%,每两连耗折征铜元4800文,改为折征银币2元2角。从1916年起,每两折征价逐年递增,到1919年增至8元。1920年废除附加,恢复每两折征银币2元2角。1922年每两又征附加费2角2分,后递增到1元8角,1931年全县实征附加费105457元,每两银平均2元多。1935年改银币为“法币折征”,两银折征价变动频繁。
1938年国民党政府和日伪政府同时改征“给养粮”。1939年月征粮额30万公斤,次年增至80万公斤。日军投降后,国民党控制区征粮无规,任意摊派,市亩年均征粮48公斤,为当时亩产的70%多。解放区内,自1943年9月起。连续三年粒粮未征。1947年国民党军进攻解放区,因战局之需,人民政府向农民预借了部分公粮。安丘县预借892万公斤,淮安县预借592万公斤,后如数归还给农民。
1948年全境解放,公粮征收正式开始。初征办法是:以农户人均常产粮为依据,百市斤以下免征,百市斤以上,千市斤以下分十五个等级定率计征。征率定为;一级(101~150市斤)起征1%。每增50市斤粮上升一级,三级以内递征1%,四至九级递征2%,十至十三级递征3%,十四级和十五级(801~1000市斤)递征4%,千市斤以上在十五级征率的基础上酌情加征,最高征率为45%。1950年9月,计征等级改为40个,起征一级改为人均常产粮150~200市斤,起征率改为3%,每增50市斤粮上升一级,递征1%,最后一级征率为42%,超者酌情加率,最高者80%。1951年结束土改后,计征等级调为24个。一级(151~190市斤)起征率为7%,上升一级增征1%。24级(1905市斤以上)征率30%。
1953年取消分等计征,改为人均常产粮扣除百市斤免征额外,其余部分一律计征20%。1958年取消免征额,按社队常产粮的16%计征,1963年征率调减为11.2%至今。
二、征粮方式
明末清初,官府在县城设柜,委派粮胥下乡征收,尽收尽解。粮胥不属正式职员,没有固定薪俸,惯用暗中加码,额外勒索,移款豁免等手段贪污粮款。豪绅、粮胥串通一气转嫁田赋,致使地主地多赋少,百姓地少赋重。日伪期间,乡镇村长取代了粮胥职务,贪污手法更加卑鄙。日军投降后,国民党控制区的给养粮,先由保甲长催办,后派兵到户翻箱倒柜,生熟皆搜取。
1952年,人民政府为使农民负担合理,进行了查田定产。将全县土地分成32个等级,分级定产,以率计征,依法减免。在征收方式上,由财政部门出据农业税收金额,由粮食部门按夏秋粮比例折粮征收。入库后,县、区、乡镇、村庄、农户层层核兑,公认无讹方为结束。
第一节 征收
一、征收法规
明万历年前,计亩征粮,年额65808石。包括:夏征小麦19867石,秋征粟米45941石。1581年(明万历九年),田赋、徭役并征,年征“条鞭银”42029两。清初,地丁分征,以银折钱。年征粮银34676两,丁银3786两,地丁总额38426两,两银折征京钱4000文。1726年(清雍正四年),摊丁入亩,年征“地丁银”50665两。至1847年(道光二十七年),银额无变,唯每两折征递增到7000文。是年,复征银两,并于原额之外每两加火耗3钱6分。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又改为每两折征京钱4800文。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改每两折征铜元5400文,到清末增至6000文。
民国初年,沿清制年征原额银两,每两改折铜元4000文。1914年附加征收费10%,每两连耗折征铜元4800文,改为折征银币2元2角。从1916年起,每两折征价逐年递增,到1919年增至8元。1920年废除附加,恢复每两折征银币2元2角。1922年每两又征附加费2角2分,后递增到1元8角,1931年全县实征附加费105457元,每两银平均2元多。1935年改银币为“法币折征”,两银折征价变动频繁。
1938年国民党政府和日伪政府同时改征“给养粮”。1939年月征粮额30万公斤,次年增至80万公斤。日军投降后,国民党控制区征粮无规,任意摊派,市亩年均征粮48公斤,为当时亩产的70%多。解放区内,自1943年9月起。连续三年粒粮未征。1947年国民党军进攻解放区,因战局之需,人民政府向农民预借了部分公粮。安丘县预借892万公斤,淮安县预借592万公斤,后如数归还给农民。
1948年全境解放,公粮征收正式开始。初征办法是:以农户人均常产粮为依据,百市斤以下免征,百市斤以上,千市斤以下分十五个等级定率计征。征率定为;一级(101~150市斤)起征1%。每增50市斤粮上升一级,三级以内递征1%,四至九级递征2%,十至十三级递征3%,十四级和十五级(801~1000市斤)递征4%,千市斤以上在十五级征率的基础上酌情加征,最高征率为45%。1950年9月,计征等级改为40个,起征一级改为人均常产粮150~200市斤,起征率改为3%,每增50市斤粮上升一级,递征1%,最后一级征率为42%,超者酌情加率,最高者80%。1951年结束土改后,计征等级调为24个。一级(151~190市斤)起征率为7%,上升一级增征1%。24级(1905市斤以上)征率30%。
1953年取消分等计征,改为人均常产粮扣除百市斤免征额外,其余部分一律计征20%。1958年取消免征额,按社队常产粮的16%计征,1963年征率调减为11.2%至今。
二、征粮方式
明末清初,官府在县城设柜,委派粮胥下乡征收,尽收尽解。粮胥不属正式职员,没有固定薪俸,惯用暗中加码,额外勒索,移款豁免等手段贪污粮款。豪绅、粮胥串通一气转嫁田赋,致使地主地多赋少,百姓地少赋重。日伪期间,乡镇村长取代了粮胥职务,贪污手法更加卑鄙。日军投降后,国民党控制区的给养粮,先由保甲长催办,后派兵到户翻箱倒柜,生熟皆搜取。
1952年,人民政府为使农民负担合理,进行了查田定产。将全县土地分成32个等级,分级定产,以率计征,依法减免。在征收方式上,由财政部门出据农业税收金额,由粮食部门按夏秋粮比例折粮征收。入库后,县、区、乡镇、村庄、农户层层核兑,公认无讹方为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