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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集体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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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集体商业主要指合营、合作和社、队办商业,多系经社会主义改造的私营商贩组织而成。
  1953至1954年是改造私营商业的初期阶段,县城率先组织合营饮食店铺、合作理发社、照相社各1处,职工40人,年营业额2万元左右。1955年,合作店、组增至64处,职工459人,同时还组织公私合营商店、店铺各1处,职工18人。1956年对私营商业改造进入高潮,大部分合作店、组过渡到供销合作社。全县组建合营、合作企业46处,职工253人。同年9月,合作组织扩至86个网点,私方人员大都得到安置,集体商业初上轨道。
  1958年大搞综合经营,县城中的合作店、组并为一个总店,农村合作商店大都过渡到人民公社供销部,个别保留的单位集中经营,按业归口,分属国营商业管理。是年,全县合作店、组减为13处,职工76人。1960年仅存2处,职工39人。
  1961年,并入国营商业的部分商贩划出,重新组合商店13处,职工56人。1962年,合作店、组恢复到47处,职工123人,年经营额266.8万元。新增队办饭店33处,汤锅78处。恢复了摆摊设点、流动服务、夜间营业、短途运销等服务方式。1963年后商业持续整顿,1965年仅有14处,职工88人。
  1966年后,集体商业一直实行“严格控制,逐步压缩,不再发展”的政策。1975年仅有商业网点11处,职工78人。1978年后,实行“放宽、搞活”政策,经济改革不断深化。1980年试行“工资浮动、利润分成”,集体商业发展到14处,职工155人。1982年推行经济、政治双百分考核办法,集体商业骤增至271处,职工1489人。1983年实行“自愿结合、分店经营、集体承包、自负盈亏、超额分成、欠额扣薪”的办法,工资改为全浮动,零售商店实行“三定两包”(定人员、资金、利润、包交公司管理费和资金占用费),饭店实行“两包”(包利润、公司管理费),理发店推行“自营大包干”。1984年,职工待遇实行“联销计酬、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办法。几经改革,1985年集体商业企业发展到2157处,职工8082人,其中纯商业1845处,职工6547人,饮食业119处,职工947人,服务业203处,职工588人。年零售额14024万元,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