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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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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内无专管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机构。1946年国民党县政府建设科负责县城的建设和苗圃等工作。解放后,安丘县政府设实业科,兼管基本建设。1949年改称建设科。1976年2月,县基本建设局成立,下设办公室、城建组、施工组、设计组、财供组。主管县城道路规划与土建工程的勘察、定点、设计,负责县屑建材企业的产、供、销和计划调配公社生产的建筑材料。辖县建筑工程公司和20处公社建筑工程队。1979年12月,基本建设局改称基本建设委员会。1980年增辖荆山洼建筑材料厂、荆山洼水泥厂、担山水泥厂(1984年1月归属县工业公司)和县自来水公司,并增管全县的村镇建设规划,制定计划分配国家扶持农村建房的部分材料。1981年10月,城镇建设局成立,隶属基本建设委员会,主管城区市政建设、城区规划等。1975年始,在计划委员会设1人分管环境保护。1978年4月成立县环境保护办公室,1980年2月改称县环境保护局,1983年11月,建立县环境保护监测站。1984年3月,县基本建设委员会、城镇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合并成立安丘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增辖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及乡镇建(筑)安(装)企业32处。同年10月,恢复县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改称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行政、政工、规划、施工、财务股、农房与工会办公室。1985年,建委共有干部职工40人,辖县建筑公司、县城综合开发公司、自来水公司、园林管理处、环境卫生管理所、建筑设计室、市政工程队和32处乡镇建(筑)安(装)企业。县环境保护局辖监测站,共有干部职工20人。全县32处乡镇,普遍配备了兼职或专职环保助理员。16处厂矿企业建立了环保监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