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途电话资费
1931年,安丘至潍县的长途电话费每分钟银币1角。1934年安丘至济南每分钟1元零5分,景芝至济南1元1角5分。1947年,安丘至济南海分钟增至法币1.3万元。建国后执行邮电部规定,长途电话费按通话双方的空间距离核定级别,分级计时计价,加急电话加倍,例假日和平日的零至7时半价,平日18时至24时七折,7时至18时全价,每次电话不足3分钟者按3分钟计费,3分钟以上按实际通话时间计费。
二、市话资费
民国期间,市话免费。建国后,从1950年起,每部话机收月租费2.55万元(旧币折新人民币2.55元)。1960年3月,改为普通电话月租费每部5.5元,接入支局交换机的厂矿企业小总机中继线每回线月租费15元。1980年3月始,新装市内电话机每部计收“初装费”1000元。8月,市话费提高30%,超市话服务区域及远郊区交换机用户加收界外电路附加费。后市话月租费增至每部电话13元。
三、农话资费
1955年前,县、区党政机关用户只交固定交换费,不纳计次通话费,企业单位既交固定交换费,又纳计次通话费。1955年不分用户性质,区内交换一律收固定交换费,区间通话计时计次收通话费。1957年,省定固定交换费,普通电话机每部每月3元,通话费按公里分甲乙两级计收。1960年3月,固定交换费调为按市话标准计收。1966年改为每部普通话机5元,通话费计次改为计时。1980年通话费又改计时为计次,固定交换费改为月收7至8元。
四、乡镇电话资费
1959年4月以前,公社电话按省定国营农话标准计收月租费,5月调为3元。1960年6月,挂发社外电话按农话标准计收通话费。1964年8月,大队电话月租费调为5元。同时规定:支局营业区内的由国营收入,营业区外的为公社收入,未设邮电机构的公社,每月向邮电局交纳交换机出租、中继线固定交换费和代维费。1980年1月起,公社党委、管委、武装部和大队电话免收通话费,其他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挂发社内电话按每次(不计时间)1角收费。8月,大队电话月租费改按甲种电话收取,每部每月7元。
五、电报资费
民国时期,电报资费极不稳定。1937年出省每字收银元1角,1948年全境解放前,涨为法币4万元。建国后变动不大,起初普通电报每字300元(旧币)。1955年币制改革后,为新人民币3分。1956年分为军政电报、普通电报、书信电报按本省、外省不同情况收费,3种电报译费每字9厘,加急加倍收费。1958年1月,电报资费调为不分省内省外一律每字3分,外收译费5厘。1983年12月,电报资费又调为每字7分至今。
第二节 电信资费
一、长途电话资费
1931年,安丘至潍县的长途电话费每分钟银币1角。1934年安丘至济南每分钟1元零5分,景芝至济南1元1角5分。1947年,安丘至济南海分钟增至法币1.3万元。建国后执行邮电部规定,长途电话费按通话双方的空间距离核定级别,分级计时计价,加急电话加倍,例假日和平日的零至7时半价,平日18时至24时七折,7时至18时全价,每次电话不足3分钟者按3分钟计费,3分钟以上按实际通话时间计费。
二、市话资费
民国期间,市话免费。建国后,从1950年起,每部话机收月租费2.55万元(旧币折新人民币2.55元)。1960年3月,改为普通电话月租费每部5.5元,接入支局交换机的厂矿企业小总机中继线每回线月租费15元。1980年3月始,新装市内电话机每部计收“初装费”1000元。8月,市话费提高30%,超市话服务区域及远郊区交换机用户加收界外电路附加费。后市话月租费增至每部电话13元。
三、农话资费
1955年前,县、区党政机关用户只交固定交换费,不纳计次通话费,企业单位既交固定交换费,又纳计次通话费。1955年不分用户性质,区内交换一律收固定交换费,区间通话计时计次收通话费。1957年,省定固定交换费,普通电话机每部每月3元,通话费按公里分甲乙两级计收。1960年3月,固定交换费调为按市话标准计收。1966年改为每部普通话机5元,通话费计次改为计时。1980年通话费又改计时为计次,固定交换费改为月收7至8元。
四、乡镇电话资费
1959年4月以前,公社电话按省定国营农话标准计收月租费,5月调为3元。1960年6月,挂发社外电话按农话标准计收通话费。1964年8月,大队电话月租费调为5元。同时规定:支局营业区内的由国营收入,营业区外的为公社收入,未设邮电机构的公社,每月向邮电局交纳交换机出租、中继线固定交换费和代维费。1980年1月起,公社党委、管委、武装部和大队电话免收通话费,其他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挂发社内电话按每次(不计时间)1角收费。8月,大队电话月租费改按甲种电话收取,每部每月7元。
五、电报资费
民国时期,电报资费极不稳定。1937年出省每字收银元1角,1948年全境解放前,涨为法币4万元。建国后变动不大,起初普通电报每字300元(旧币)。1955年币制改革后,为新人民币3分。1956年分为军政电报、普通电报、书信电报按本省、外省不同情况收费,3种电报译费每字9厘,加急加倍收费。1958年1月,电报资费调为不分省内省外一律每字3分,外收译费5厘。1983年12月,电报资费又调为每字7分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