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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邮政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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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函件资费
  1900年至1911年(清光绪二十六年至三十七年)清邮政规定:每封平信邮资银币2分,明信片1分,印刷品和贸易契每重2两邮资2分。当时县内未流通银币,以铜元折交。1912年(民国元年),中华邮政规定:普通信函沿清邮资,挂号信函除收普通邮资外,单挂号加收银币5分,双挂号加收1角。1934年,平信邮资调增为银币5分,后逐年增至1947年的法币2000元,但“军人家书”的平信不收费。解放后,1949年1月,规定每封平信以2.5两小米作为基价,10月调为7.5两,折旧人民币500元(折新人民币5分,下同)。1950年又调为800元(即新币8分)至今。印刷品每100公分,1950年为旧人民币240元(即新币2.4分),1955年后调为新人民币,本埠的1.5分,外埠的3分。1951年11月至1969年3月,解放军战士信函免费。1966年9月至1969年4月,毛泽东著作免费邮寄,并挂号处理。1984年10月,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又实行免费寄递。
  二、包件资费
  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前),每磅包件不分路程远近均为银币1角,后改为每重1磅本埠投递1角,各局互寄1角5分。民国前期,普通包件资费未变,快递小包和保险包件除收普通包件资费外,加收1倍的快递费和保险包件价值1%的保险费。1934年后,因包裹靠雇民夫运发,资费提高了几倍至十几倍。建国后,普通包件资费分别路程远近和交通条件由省定价:快递小包和航空包件按普通包件资费的150%计算,保价包件按保价金额的1%收取保价费。1979年7月,开办“乙类保价包裹”业务,除收普通包裹资费外,另收包件价值1%的保价费。
  三、汇兑资费
  1934年前,国内汇兑,不分远近一律按汇额的2%计收汇费。1934年6月后,改为每张汇票5元以下收费1角。建国初,每张汇票收费两角,1958年改为按汇款金额的1%计费,但每张不低于1角。电汇除收普通汇费外,每张加收电报费7角5分,后改为5角,1983年增至1元。
  四、国际邮资
  自建国至1977年,寄往国外的邮件参照《万国邮政公约》规定,以“金法郎”折算人民币收费,外汇牌价变动幅度超过20%时,重订金法郎兑人民币的折率,邮资相应调整。1977年7月1日起,寄往亚洲、大洋洲地区若干邮联国的函件实行优惠价。1981年7月,提高国际函件终端费和陆海运货的费率。次年7月,寄往亚大地区若干国家的水、陆信函和明信片,恢复优惠资例,寄往香港、澳门地区的邮件,除小包资费、回执资费与国际邮件资费相同外,其他按国内邮资标准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