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内劳动人民自古以来以植树为荣,把植树造林看成是发家致富、为后代造福的门路。解放前,林木权属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和买卖。但成片山林及河滩林木,都掌握在少数封建地主手里。
解放后,人民政府为维护劳动者利益,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激发群众造林绿化的积极性。1949年到1955年,为维护农民占有林地的个体经济,在大面积的宜林地方,实行国家以贷款扶持造林、调剂种条苗、谁栽树归谁有。合作造林按工日分红等政策。1956年,农民的片林全部入社,改为“林木入社自愿、集体合理作价、分期付款”的政策,对社员房前屋后树木入社问题未作明确规定。
1961年秋,开始执行中央制定的“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具体为:在人民公社化以前,已划归国有的山林仍然归国家所有;高级社时期划归合作社、生产队所有和社员个人所有的树木,归属不变;人民公社化以后新造林,坚持谁栽谁有的原则,即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栽队有,社员个人在房前屋后栽植的零星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当时,除成片的山林,河滩造林归大队所有外,社员在村前村后、房前屋后、路旁水旁、自留地和坟地种植的树木,都归个人所有。上述政策对发展林业、保护树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64年,结合林业体制下放,进行了林木确权发证工作,进一步确定了社员的土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解决了国家、集体和个人权属不清的问题。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政策得不到贯彻执行,毁林开荒盛行,个人所植树木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县内林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1978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重申了社员个人房前屋后所植树木永远归个人所有,用法律来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林木所有权。1979年始,逐步放宽了林业政策,调动了群众植树的积极性,具体规定是:对林地、宜林地的权属要明确,集体的山滩划一部分给社员作自留山滩,限期绿化,收入全部归己,有继承权,但权属不变。各地根据实际,陆续采取了多种责任制形式:林权归集体,专人看管;专业承包,年交承包费,其余归己;作价归户,限期归还价款,长期归个人经营。1980年12月,县政府颁发了《关于禁止乱砍滥伐树木的布告》。1981年夏进行了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促进了全县林业发展。1984年“森林法”发布实施后,林业政策进一步放宽,除房前屋后所植树木归个人所有外,对于荒山荒滩及集体难以经营管理的片林或果园,都可以承包到个人管理。到1985年林业生产责任制更加稳定合理,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更加高涨,有些多年荒芜的山滩又重新披上了绿装。
第一节 林业政策
县内劳动人民自古以来以植树为荣,把植树造林看成是发家致富、为后代造福的门路。解放前,林木权属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和买卖。但成片山林及河滩林木,都掌握在少数封建地主手里。
解放后,人民政府为维护劳动者利益,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激发群众造林绿化的积极性。1949年到1955年,为维护农民占有林地的个体经济,在大面积的宜林地方,实行国家以贷款扶持造林、调剂种条苗、谁栽树归谁有。合作造林按工日分红等政策。1956年,农民的片林全部入社,改为“林木入社自愿、集体合理作价、分期付款”的政策,对社员房前屋后树木入社问题未作明确规定。
1961年秋,开始执行中央制定的“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具体为:在人民公社化以前,已划归国有的山林仍然归国家所有;高级社时期划归合作社、生产队所有和社员个人所有的树木,归属不变;人民公社化以后新造林,坚持谁栽谁有的原则,即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栽队有,社员个人在房前屋后栽植的零星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当时,除成片的山林,河滩造林归大队所有外,社员在村前村后、房前屋后、路旁水旁、自留地和坟地种植的树木,都归个人所有。上述政策对发展林业、保护树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64年,结合林业体制下放,进行了林木确权发证工作,进一步确定了社员的土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解决了国家、集体和个人权属不清的问题。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政策得不到贯彻执行,毁林开荒盛行,个人所植树木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县内林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1978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重申了社员个人房前屋后所植树木永远归个人所有,用法律来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林木所有权。1979年始,逐步放宽了林业政策,调动了群众植树的积极性,具体规定是:对林地、宜林地的权属要明确,集体的山滩划一部分给社员作自留山滩,限期绿化,收入全部归己,有继承权,但权属不变。各地根据实际,陆续采取了多种责任制形式:林权归集体,专人看管;专业承包,年交承包费,其余归己;作价归户,限期归还价款,长期归个人经营。1980年12月,县政府颁发了《关于禁止乱砍滥伐树木的布告》。1981年夏进行了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促进了全县林业发展。1984年“森林法”发布实施后,林业政策进一步放宽,除房前屋后所植树木归个人所有外,对于荒山荒滩及集体难以经营管理的片林或果园,都可以承包到个人管理。到1985年林业生产责任制更加稳定合理,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更加高涨,有些多年荒芜的山滩又重新披上了绿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