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收益分配 资料库:安丘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安丘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4/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4/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4/section/1/article/25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4/section/1/article/25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初级社以来,县内收益分配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形式经过多次变改。初级社时期,社员当年应分的粮款,采取按土地(入社土地)和劳动工分比例分配,入社土地一般占30%至40%,劳动工分占60%至70%。1956年夏,改为完全按劳动工分分配,是年秋至1957年夏,又改为按人头分配。1957年秋至1958年,实行按人分等定量分配。1959年至1982年,实行按劳分配加照顾和人劳比例分配(口粮人口分60%至70%,工分分30%至40%),个别单位还采取按人定量分配。1983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除上交国家和集体部分外,剩余产品和现金归个人。1985年,全县农民人均收入515元,比联产承包责任制前的1965年、1978年分别增加了461元、3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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