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社以来,县内收益分配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形式经过多次变改。初级社时期,社员当年应分的粮款,采取按土地(入社土地)和劳动工分比例分配,入社土地一般占30%至40%,劳动工分占60%至70%。1956年夏,改为完全按劳动工分分配,是年秋至1957年夏,又改为按人头分配。1957年秋至1958年,实行按人分等定量分配。1959年至1982年,实行按劳分配加照顾和人劳比例分配(口粮人口分60%至70%,工分分30%至40%),个别单位还采取按人定量分配。1983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除上交国家和集体部分外,剩余产品和现金归个人。1985年,全县农民人均收入515元,比联产承包责任制前的1965年、1978年分别增加了461元、392元。
第四节 收益分配
初级社以来,县内收益分配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形式经过多次变改。初级社时期,社员当年应分的粮款,采取按土地(入社土地)和劳动工分比例分配,入社土地一般占30%至40%,劳动工分占60%至70%。1956年夏,改为完全按劳动工分分配,是年秋至1957年夏,又改为按人头分配。1957年秋至1958年,实行按人分等定量分配。1959年至1982年,实行按劳分配加照顾和人劳比例分配(口粮人口分60%至70%,工分分30%至40%),个别单位还采取按人定量分配。1983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除上交国家和集体部分外,剩余产品和现金归个人。1985年,全县农民人均收入515元,比联产承包责任制前的1965年、1978年分别增加了461元、3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