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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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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前的互助组时期,一家一户经营,劳动力的使用与调配由经营户户主决定,组内以工换工,无经济帐目。农业合作化后至1966年,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劳动管理,主要内容是:建立劳动组织,划分专业与临时作业班组,任务到组,集体作业,分别由副队长和队委成员兼任组长。建立两个基本制度:一是有劳动能力社员的劳动日制度,先根据去岁用工量及当年生产条件的变化等方面确定全年生产用工量,再根据社员的劳动能力和自报工日确定工日数量;二是基本肥料制度,根据社员的积肥能力,经民主评议,确定每个社员年内向集体投肥量。同时建立奖惩制度,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工分奖励,差的退减工分。劳动计酬,即生产队按社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付给合理的劳动报酬,合作化初期死分活记,一天劳动几成就记几分,后发展为定额记分,或定额记分和评工记分相结合。
  1964年全县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后,集中劳力修建大寨田,整平土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自报公议的“大寨记工法”,不看劳动数量质量,主要看政治表现,大集体生产的弊端充分暴露,出现了“出工一窝蜂,干活大呼隆,出勤不出力,分配一拉平”的“大锅饭”局面。这一时期,大队、生产队主要干部改误工记工为定额补贴,对“四属”户(烈属、军属、荣属、职工家属)实行“三定一调”(定基本工日、定基本口粮、定照顾标准、调整落实),对民办教师、赤脚医生、代销员等实行定工劳动,定额补贴,对亦工亦农人员实行劳动在厂(场),分配在队,评工记分,厂(场)队结算制度。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劳动管理逐步纳入正规,1979年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大部分土地按人口分给了农民,留一部分招标承包,农民自己安排生产,完成农业税,包购任务后,余者全部归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