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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业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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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责任制始于1956年。当时生产合作社所辖的生产队普遍实行了劳动力、土地、耕牛、农具四固定的包工责任制,后被当作资本主义倾向停止。1960年开展生产自救,部分生产队将秋田分到农户种植,时称“包产到户”。1963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推行“四小”(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段劳动定额、小段检查评比验收)管理制度,后都被当作“资本主义复辟”中止。1965年,大部分生产队在定劳力、定耕作面积、定耕牛农具的基础上包产量、包工分、包成本,欠产赔偿。后在社会主义教育中被视为“修正主义路线”而取消。
  1979年始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广联产承包到组,实行定额劳动管理制度,“四小六定”(小段包工、小段计划、小段作业、小段评工;定时间、定劳力、定地片、定产量、定质量、定报酬)。1980年推行以联产到劳为主的包产到户、超产奖励的生产责任制。1982年始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大包干,大部分土地按人分给农户,留一部分招标承包,按计划安排作物种植,完成农业税、包购任务和提留结算后,余者归己。在土地承包的同时,集体所有制林、牧、副、渔各业实行利润招标,专业承包。为保证大包干质量,推行“三坚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不改变体制、坚持生产资料归队所有)、“五统一”(统一计划、统一耕种、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调配使用劳力)及大型农具包干使用的经营体制。1983年后,全面推行这一生产责任制,至1985年,全县除石家庄、前儒林、西门口、西关、城北等村外,全部实行了大包干。
  联产承包责任制使生产资料和劳动紧密结合,责权利与劳动者更加直接,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劳动生产率成倍增长。1985年,每个农业劳动力创造产值1126.1元,比1953年、1966年、1975年分别增加870.2元、798.4元、65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