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境内土地私有制延续了数千年,封建土地所有制导致了土地占有的两极分化,贫富悬殊。解放前国民党政府将农户分为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3类。1934年(民国23年)《中国实业志》载,安丘全县6.72万农户中,自耕农3.32万户,占总户数的49.4%;半自耕农2560户,占总户数的3.8%;佃农3.14万户,占总户数的46.8%。解放后土地改革前共产党政府按《土地改革法》规定统计,境内三县共有166546户,耕地2051228亩,其中地主、富农7228户,占有土地305907亩,分别占总户数的4.3%,占总耕地的15%,户均42.32亩,多者一户占地数千亩;中农、贫雇农159138户,耕地1745351亩,分别占总户数的95.7%,占总耕地的85%,户均10.96亩。地主、富农与中农、贫农的土地占有量相差极大。1946年7月,淮安县景芝区后屯村土地改革时调查,全村188户,834人,4683.6亩耕地。其中地主、富农26户,87口人,占总户数的12.83%,占总人口的14.4%;占有耕地1828.8亩,占总耕地的39.04%,人均占有21.02亩。中农、贫农155户,717口人,占总户数的82.4%,占总人口的85.98%;共有土地2855亩,占总耕地面积的60.96%,人均3.98亩。7户赤贫农(雇农)30人,无土地。16户地主占有的1382.4亩耕地中,有295.4亩雇人耕种,1087亩出租。
雇农、贫农、下中农多数靠出卖劳力维持生活,俗称“做活落”、“扎觅汉”,分长工、月工、短工3种类型。无土地者一般长期出卖劳力,对方按年雇用,也有一连雇用数年的。
封建剥削有雇工、收地租、放高利贷等多种方式。地主雇的长工从事田间生产及家务活很重,工酬却很低。地主的纳租形式有分租制、定租制、包租制3种。县内多为分租制。以“五五”分成居多,也有“四六”(指土地四,劳力六)分成的。定租制是地主规定租额,不管丰歉如何,佃农需如数交纳。时,一大亩地交九斗至一石四斗不等。包租制是佃农在租地前先交纳全部或部分租额。一般交钱,每亩15元左右,限期二、三年。地主的土地出租后,耕作费用一概不管,坐享地租,一般分夏、秋两季收交小麦和谷子、大豆或高粱。有的大地主因地多路远,不便管理,便盖一些矮陋房屋,连屋带地一起租给佃户,这便是佃户庄子。每遇天灾人祸,地主便放钱放粮,用高利贷剥削贫苦农民,统称放债。时,规定月息最高3分,普通2分,但放贷者所定利率多高于上述规定数倍。逾期不还,本利一起计算利率,俗称“驴打滚”,贷者深受其害。
1945年夏,抗日根据地与解放区开展“减租减息”运动,出租土地一律“二五”减租,即按原定租额减去二成半,陈年欠租一律免交;所借旧债一律按月息1分5厘计算清偿,利大于本者,停息还本,利两倍于本者,本息停付。旧债清偿后,农民所抵押的土地和房屋立即交还本户;凡以农产物约定价之买卖贷款,其先定价无效,按交时市价计算,另外以1分5厘补息。
1946年,安丘县、淮安县先后进行了土地改革,1947年与1950年,两县分别进行土改复查。1950年,安丘县进行了土地改革。1951年,三县土地改革结束,人民政府向农民颁发了土地证书,确认土地归个人所有,结束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1950年10月至1951年1月,三县共没收3143户地主的3.2万亩土地,1.49万间房屋,1690头牲口,43.2万公斤粮食,5111件主要农具,分给了9156户,3.8万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土地改革分四步进行。第一步召开反霸诉苦大会。第二步划分阶级,确定阶级成分。阶级成分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赤贫(雇农)。第三步确定斗争对象,丈量土地,清理房产及浮财。第四步分配果实。1947年1月淮安县委统计,全县土改对象1145户,改出土地5.78万亩,房屋3742间,粮食5.9万公斤,现款11.79万元。8206户农民分得了土地、房屋、粮款。1948年土改复查后,庵上村土改前后各阶级人均占有土地的变化是:地主11.9亩减为4.31亩,富家7.14亩减为2.58亩,中农3.36亩调为2.58亩,贫农1.96亩增为2.51亩,雇农原无地,增至1.8亩。
土地房产所有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