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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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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来源
  1949年建国后,干部来源主要有四条渠道:社会吸收、军队转业、学校分配和从工人中提拔转干。
  1.社会吸收 1956年从社会吸收干部237名,其中从小乡半脱产干部中吸收53名,从复员军人(战士)中吸收87名,从农村高小毕业生中吸收97名。1964年7月从各部门雇、试用人员中吸收91名。这些被录用的雇、试用人员,都是1963年12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优秀者。1964年,从农村选拔90名初、高中毕业生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运动结束后,将其中10名转为国家干部。1965年,从机关公勤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业务人员中吸收录用干部74名。同年10月试行干部服役制,从农村知识青年中选拔服役干部215名。1970年10月服役期满,1971年安置,其中119人转为正式国家干部,80人转为职工,16人作退役处理。1974年对转为职工和退役的96名服役干部重新安置,其中62名转为国家干部。
  1973年6月,试行“三不脱离干部”制(不脱离群众,不脱离生产,不脱离农村),从农村选拔“三不脱离干部”92名。1978年根据省、地区有关干部政策,87名“三不脱离干部”转为正式干部,2人转为职工,3人回原单位务农。1978年至1982年,先后从待业青年和在职政法工作人员中录用干部156名。1980年从公社临时雇用的经营管理人员中录用干部18名。
  1983年至1984年,先后从待业青年和198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中录用干部39名。1984年试行合同制干部制度。通过考试,从农村选聘合同制干部184名。1985年选聘合同制干部80名。
  建国以来,全县先后从社会上吸收录用专业技术干部(不包括教师)566名,其中1965年从会计、统计、记账员、物价员、信贷员、保管员、代课教师中吸收录用专业干部61名,1979年至1980年期间从社会上吸收录用科技干部95名(水利技术干部5名,工业技术干部15名,农业技术干部35名,林业技术干部10名,农业机械技术干部4名,兽医8名,中医9名,其他技术干部9名。1982年在评定专业人员技术职称的同时,有410名专业人员吸收录用为专业技术干部(其中会计159名,统计35名,工程技术人员34名,农业技术人员12名,卫生技术人员170名)。

县直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行政干部历年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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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干部│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政治情况 │年龄构成 ┃
┃ │总数├──┬──┼──┬──┼──┬──┬──┬──┬──┼──┬──┬──┬──┼──┬──┬──┬──┬──┨
┃ │ │男 │女 │汉族│少数│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中共│共青│民主│无党│25岁│26至│36至│46至│56岁┃
┃ │ │ │ │ │民族│以上│毕业│毕业│毕业│半文│党员│团员│党派│派 │以下│35岁│45岁│55岁│以上┃
┃ │ │ │ │ │ │ │ │ │ │盲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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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640 │613 │22 │640 │ │ │9 │155 │461 │15 │268 │108 │ │174 │324 │296 │ │16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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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785 │749 │36 │785 │ │ │19 │200 │558 │8 │388 │231 │ │216 │341 │327 │68 │31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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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2032│1019│113 │2032│ │ │33 │308 │1466│225 │1028│524 │1 │484 │618 │1068│259 │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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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885│1806│79 │1885│ │ │55 │497 │1089│244 │889 │453 │ │543 │339 │1098│379 │51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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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1954│1857│97 │1953│1 │3 │121 │610 │1220│ │861 │479 │ │61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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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2239│2096│143 │2237│2 │17 │185 │584 │1453│ │1089│442 │ │70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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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1876│1723│153 │1874│2 │37 │217 │539 │1083│ │876 │395 │ │60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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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2124│1950│195 │2143│2 │30 │308 │637 │1120│ │1042│480 │ │62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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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2223│2028│195 │2221│2 │83 │845 │664 │1131│ │1120│427 │ │676 │273 │467 │1369│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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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2765│2512│235 │2765│ │143 │412 │940 │1270│ │1508│439 │ │818 │78 │703 │1910│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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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8429│3060│369 │3426│3 │187 │461 │1090│1691│ │2184│226 │ │1069│84 │712 │1667│846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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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3493│3092│401 │3492│1 │ │ │ │ │ │2196│229 │ │1068│84 │726 │1574│969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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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3329│2919│410 │3327│2 │ │ │ │ │ │2285│157 │ │937 │134 │649 │1367│109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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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3399│2962│431 │3398│1 │ │ │ │ │ │2336│146 │ │917 │167 │640 │1267│1203│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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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3516│3070│446 │3514│2 │231 │639 │1291│1355│ │2537│141 │ │838 │156 │715 │1190│1357│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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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3659│3186│473 │3657│2 │259 │673 │1384│1343│ │2616│128 │ │915 │119 │711 │1193│1466│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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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2564│2180│384 │2562│2 │273 │740 │828 │723 │ │1654│182 │ │728 │211 │454 │901 │923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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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2946│2457│489 │2943│3 │294 │873 │1013│766 │ │1838│259 │ │849 │293 │559 │965 │1009│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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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3010│2523│481 │3007│3 │345 │947 │1009│709 │ │1926│245 │ │839 │292 │611 │1022│975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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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2215│1979│236 │2215│ │391 │210 │1614│ │ │1768│81 │ │366 │130 │303 │739 │920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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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2925│2636│289 │2924│1 │557 │353 │2015│ │ │2336│168 │ │42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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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1733│1619│114 │1732│1 │414 │496 │823 │ │ │1317│257 │ │159 │343 │372 │570 │400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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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①1956、1957、1961、1965、1966、1967、1968、1969、1971、1972、1975年因无据可考,故未列入。
  ②1985年统计数字不包括企事业单位行政干部数。

  2.军队转业 建国至1968年,全县共接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208名。1969年至1975年,军队干部只复员,不转业,没作统一安置。1980年根据有关政策,为249名复员干部改办转业手续,作了适当安置。1976年至1985年,全县共接受军队转业干部881名,均按其原任职务作了相应安排。
  3.学校分配 解放后,一批批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来县内工作,至1985年,全县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3494名(大专761名,中专2733名)。按毕业时间分,1949年9月30日前毕业的15名(大专2名,中专13名),1949年10月1日至1965年毕业的1192名(大专192名,中专1000名),1966年至1976年毕业的1025名(大专288名,中专737名),1977年至1985年毕业的1262名(大专279名,中专983名)。
  4.以工代干 60年代初,厂矿企业因干部不足,选拔了部分工人担任干部职务,但未办转干手续,称作“以工代干”。此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也采用“以工代干”的办法解决干部不足的问题。1983年全县有“以工代干”人员2693名。是年7月至1984年7月,对“以工代干”人员进行整顿,先后将1271名符合干部条件的“以工代干”人员转为正式国家干部。
二、干部管理
  1.调配任免 1954年实行干部分管制,即在县委组织部的统一管理下,由县委各部分管所属部门的干部工作。县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所属部门一般干部的调配任免由人事科负责,领导干部的调配任免由县委组织部负责。1957年至1966年,县人民委员会授权人事科(人事监察科、人事监察局)办理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国家机关的科长、副科长、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公安局、税务局的股长、所长,区政府的区长、副区长,县属重要企业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场长、副场长、初级中学的校长、副校长,县属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及相当职务干部的任免手续。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管理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处负责。1976年后,一般行政干部的调配任免由人事局负责。领导干部由组织部管理。1984年,将县直机关和各单位的科(股)长级干部及乡镇政府的助理、干事下放给各主管局和乡镇政府管理,由主管局和乡镇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调配任免。跨行业调动,仍由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
  2.干部奖惩 奖励。1950年至1956年,全县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了评选优良工作者活动,分特等和一、二、三等,每年评选一次,由县委、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奖章,并召开庆功大会进行表彰。1957年后,干部奖励工作开展不力,在一段时间里只惩不奖。“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管理混乱,奖惩工作不能正常进行。1981年2月,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安丘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工作试行条例》,并在县直党政群机关中试行。1982年后,干部奖励工作在县、社两级党政群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铺开,且日臻完善。1983年中央《人事工作通讯》第二期刊登了题为《安丘县建立岗位责任制开展干部奖励工作》的通讯,对安丘的干部奖励工作给予了肯定。1984年10月,安丘县以奖惩工作先进县的名义参加了国家劳动人事部举办的全国奖惩工作研究班,县人事局长曹冠美在研究班上介绍了安丘县开展奖惩工作的做法。
  惩戒。安丘县对干部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1953年至1966年受理案件278起:其中因失职造成责任事故案11起,贪污盗窃案33起,道德败坏、乱搞两性关系案66起,隐瞒历史案39起,违法乱纪、弄虚作假案5起,反革命案11起,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不满案90起,其他案件23起。共处分干部278名,其中警告1人,记过21人,记大过18人,降级22人,降职10人,撤职90人,开除留用察看17人,开除99人。
  1967年至1976年,受理案件184起,因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案1起,挑动武斗、搞打砸抢案6起,违法乱纪案4起,坚持反动立场、搞翻案活动案26起,历史反革命分子案1起,隐瞒本人历史、家庭成分案42起,打击报复案14起,攻击污蔑领袖、打击陷害他人案11起,破坏军婚、奸污妇女、侮辱女知识青年和女学生案36起,写反动日记、张贴反动标语案5起,思想反动、对党不满、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案8起,破坏计划生育案2起,包庇反革命案2起,其他案件26起。处分情况是警告1人,记过55人,记大过61人,降级24人,撤职3人,开除留用察看26人,开除14人。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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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参加评比人数│受奖人数 ┃
┃ │ ├────┬──────┬─────┬──────┬────────┬──────┬─────┬─────┨
┃ │ │小计 │先进工作者 │记功人数 │记大功人数 │授予奖品奖金者 │模范工作者 │升级人数 │升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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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2833 │2107 │239 │1000 │530 │95 │127 │105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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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1235 │190 │ │107 │45 │22 │ │8 │8 ┃
┠──┼──────┼────┼──────┼─────┼──────┼────────┼──────┼─────┼─────┨
┃1982│2837 │437 │ │249 │120 │ │60 │5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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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2972 │445 │ │235 │133 │73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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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2775 │463 │ │199 │135 │ │67 │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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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3014 │572 │239 │210 │97 │ │ │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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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至1985年共受理案件84起,受行政警告处分的1人,记过4人,记大过11人,降级19人,撤职14人,开除留用察看19人,开除15人,作自由离职处理的1人。
  3.精简整编 1954年5月至7月,县、区两级党、政、群机关整编,精简下放干部222名,整编后县级机关在编干部132名,区(镇)级机关干部488名,共计620名。1958年在机构调整,撤区并乡中,全县精简干部1789名,其中下放基层的397人,下放劳动锻炼的163人,退职867人,退休8人,开除60人,作其他处理的294人。整编后,全县党政群、财贸、工业交通、文教卫生4个系统实有干部3521名。1961年8月,县直行政机关、县直机关附属机构、县直企事业单位管理机构整编,精简下放94人。其中下放基层的29人,退职回农村的49人,参加机关副食品生产的4人,列编外供给的5人,作其他处理的7人。1962年对全县党政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关进行整编,精简干部862名(包括老弱病残人员),其中退职的726人,退休的6人,自由离职的3人,转为营业员的29人,转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23人,调做武装工作的57人,调外地工作的12人,因犯错误被开除的2人,因病死亡的4人。整编后,县、社两级行政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机关附属单位实有干部1567名,比1961年减少390名;工矿、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机构实有干部1946名,比1961年减少472名。1963年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全县共精简下放干部93名,其中下放到公社机关的16人,调到财贸基层单位的19人,调作农、林、水工作的22人,退职的36人。农村人民公社由1962年的577人调整为637人,增加60人。1984年对县乡两级机构进行了一次大的改革,在机构改革的同时,根据“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标准,对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了较大调整。改革后,政府工作部门(局级)28个,配正副职77职,平均每个部门2.7职,比改革前减少1.1职;平均年龄41.4岁,比原班子下降8.4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9人,占24.7%,是原班子所占比例的2.2倍。乡镇政府领导班子共117职,平均每个乡镇3.7职,比原班子减少1.6职,平均年龄38.7岁,比原班子下降3.8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6人,占13.7%,是原班子所占比例的4倍。
  4.干部政策落实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50年代和60年代处理的干部实事求是地进行复核,凡处理不当的均按政策予以纠正。对原划“右派”分子除3名犯有严重错误者外,其余全部予以纠正,其中242名复职,123名办理了退休手续。“四清”和“文化大革命”运动中,134名干部被迫退职,1979年通过复议,对确实处理错的给予纠正,有27人收回安排工作,87人由退职改为退休,15人按本人原工资的40%发给生活费。1981年12月给1957年、1958年整编中退职的部分干部落实政策,全县符合条件的共12人,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费26元,享受公费医疗。
  5.离休、退休、退职 离休。干部离休条件各个时期不尽相同。1982年离休条件放宽,凡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工作的老干部,不论现任职务高低,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经任免机关批准,皆可办理离休手续。根据这一规定,1983年全县有916名退休干部改为离休。离休后政治待遇不变,福利待遇从优,工资照发,并根据参加革命工作的早晚,每年加发了一至两个月的标准工资。1978年始,易地安家者发给300至500元建房补助费。1980年提高补助标准,发2000元。1984年7月增加到2500至3000元。
  1983年始,国家每年都拨专款作为离休老干部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公用经费每人每年200元,40%由县掌握使用,60%由各单位使用。特需经费每人每年150元,用于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救济、购置病残用具、治病所需护理费、节日慰问和看望病号等所需费用。至1985年,全县有离休干部1077人(不含已故者),多回原籍,部分住县干休所或在原单位居住。
  退休。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工龄10年以上者可办理退休手续,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工龄满10年者,亦可申请退休。退休后,发原标准工资的60%至90%。1978年始,易地安家者,发建房补助费300至500元。1980年提高补助标准,发1800元,1984年增加到2000至2500元。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与在职干部相同。1957年至1985年,全县共有3562名干部办理退休手续。
  退职。因年老体弱,或因病不能继续坚持工作,但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者,可办理退职手续。退职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退职费,妥善安置回乡。1978年改变退职干部待遇,由原来发给一次性退职费改为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的40%,保留城镇户口,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但1978年6月以前按原规定办理退职的不重新办理,建国以来,全县共安置退职干部1837名。
  三、干部工资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建国后,国家干部仍以供给制为主,并根据职务和资历分大灶、中灶、小灶三个等级供给。1950年2月执行政务院颁发的《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暂行供给制标准(草案)》大灶,每人每日油3钱,盐5钱,肉4钱,粗菜1斤,原煤1斤4两或木柴2斤,粮食1.5斤(大米、小米、高粱米,细粮10—20%;中灶,菜金为大灶的2.5倍;小灶,菜金为大灶的3.7倍。燃料、粮食大、中、小灶相同,唯细粮指标有别。服装不分级别,每人每年单衣1套,衬衣1套,棉帽1顶,草帽1顶,夹鞋3双,棉鞋1双,袜子2双,棉衣3年2套,大衣3年1件,棉被4年1条,蚊帐5年1架。津贴,猪肉每月1斤,肥皂3个月2块,牙刷6个月1把,牙粉3个月2包,毛巾6个月1条,理发费折米2斤,烟叶每月8两,纸烟区级及区级以下干部每月5包,县级干部每月10包。另外还有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医药费等。
  对接收留用的旧政府工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和部分家庭负担较重的机关干部实行工资制。
  1952年3月,实行包干供给制,增加了供给制人员的津贴,统一了工资制人员的工资等级标准。评定津贴和工资等级的基本原则是:依据干部现任职务,适当参照资历,每一职务分为数级,职务之间多有交叉。1954年6月,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国级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费级别进行了合理调整,使供给制和工资制人员的待遇都得到了适当提高。
  1955年8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原实行供给制的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对地区间的物价差别,用物价津贴的办法予以解决。当时安丘的物价津贴为标准工资的6%。1956年6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统一实行了新的工资标准。全国划为11类工资区,安丘为3类工资区。此后干部工资曾多次调整,并不断提高。1985年工资改革后,县内干部月平均工资81.23元。(历次工资改革、调整情况见本篇第一章第三节。)
  四、干部福利
  1.困难补助 50年代,对因工资少,供养人口多,家庭长期有困难的干部按月或按季度给予定期补助;对因特殊情况造成临时性困难的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1963年4月始,对福利费的发放对象作了具体规定,即依据机关生活水平,扣除干部生活费用,剩余部分同家庭收入加在一起,城镇每人每月不足6元、农村每人每月不足4元者,享受福利费补助。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者,随时申请困难补助。
  70年代始,因工资收入和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干部福利费一般是采取个人申请,集体评议,领导批准的方法,年终一次发放。干部福利费,1963年以前按干部工资总额的2%提取,1963年后改为干部工资总额的2.5%。
  2.假期待遇 干部因病需治疗或休养的,经主管单位批准后可享受病假待遇。病假期间,按其工龄长短发给工资的全部或部分。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干部工资照发。与配偶或父母异地分居,公休假日又不能团聚和探望的给予探亲假,往返路费全部或部分报销。探望配偶和未婚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1年1次。假期20天至30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1次,假期为20天。
  3.牺牲、病故待遇 干部牺牲、病故,按政策给予丧葬补助、遗属抚恤和遗属困难补助。
  丧葬补助。1978年8月30日以前的发放标准为100元至150元。1978年9月1日以后为240元。此费包干使用,节余归遗属。
  遗属抚恤。1979年1月30日以前的标准是牺牲人员按其级别不同发180元至650元。病故人员发150元至520元。1979年2月调整为:牺牲人员发500元至650元,病故人员发400元至550元。
  遗属困难补助。1979年前,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干部遗属,经个人申请,单位批准后给予适当补助。1979年2月始,对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直系遗属实行定期补助的办法,每人每月补助4元至8元。同年11月调至每人每月12元至18元。1983年2月调为每人每月15元至20元。属于孤独单身的。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