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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旧制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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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衙设知县、县丞、典史、教谕、训导、税课大使等职。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县衙改称县公署,设知事、秘书、总务科长、民政科长、财政科长、司法科长、劝学所主任、警察所所长等职。1928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原设各科改为局、室,科长改称局长或主任。成立县警备队,武装队员300余名。1933年,裁局改科,县政府设县长、秘书、科长、指导员(督学)、警佐、技士、技佐、巡官等职。各科除设科长外,设文书1人,科员若干人。1948年,县政府职员有秘书、助理秘书、科长、科员、合作指导主任、童子军指导员、督学、会计主任、会计佐理员、户政股主任、指导员、技士、技佐、人事管理员、人事佐理员、电话管理主任、电话管理员、无线电报务员等,加雇员共计70余人。民国时期,县长一般由省政府任命,科长由县长呈请省民政厅委任,科员由县长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