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内自1952年始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到1985年全县实行劳动保险的厂矿企业30个8007人。凡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按月拨出工资总额的2.5%作为劳动保险金,用以解决职工生、老、病、残等方面的问题。
一、疾病待遇
职工治病所需医药费、住院费及到外地治疗的车船费等全部报销。需休息治疗者,病假在6个月以内,工资照发;6个月以上者,按其工龄长短发本人工资的60%至80%。
二、退休、退职待遇
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工龄10年以上者,可办理退休手续。因体弱有病,不能坚持工作者,退休年龄适当放宽。退休后,按本人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至90%,需易地安家者,发150至300元的安家补助费。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又不能继续坚持工作者,办理退职手续,并按其工龄长短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费。
三、生育待遇
妇女正常生育,产假56天,工资照发,并发给生育费4元。25岁以上,按计划生育者,延长产假4周,工资照发。凡强生二胎和二胎以上者,一切费用自理,不发产假工资。
四、死亡待遇
因公死亡(包括因公致残退休后死亡),丧葬费为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直系亲属供养费为死者工资的25%到50%,直至被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因病死亡、丧葬费为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并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一般为本人月工资的6至12倍。退休职工死亡,按在职职工死亡待遇办理。
1985年劳动保险单位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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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参加保险人数 │单位 │参加保险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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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厂 │213 │商业局 │1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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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厂 │420 │粮食局 │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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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修厂 │214 │外贸公司 │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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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箱厂 │111 │物资公司 │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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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 │231 │汽修厂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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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厂 │416 │鞋厂 │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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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厂 │334 │被服厂 │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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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芝酒厂 │498 │印刷厂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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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瓶厂 │226 │电机厂 │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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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钡盐化工厂 │201 │木器厂 │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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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 │210 │工艺品厂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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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 │109 │轻工机械厂 │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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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七○总厂│95 │纸箱厂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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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七○一厂│279 │建筑公司 │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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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七○二厂│325 │电业公司 │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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