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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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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改革与调整
  建国初期,工资形式有供给制、工资分制、实物工资制等。1952年始,逐步改革工资制度。1956年进行全面工资改革,取消供给制,工资分制及其他工资支付形式,统一实行货币工资制,根据国务院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给各类人员评定了工资级别。时,安丘县划为三类工资区。
  1959年工资调整。调整前县内职工月平均工资28元,调整后增至33.15元。1963年8月进行了一次较大范围的工资调整,全县747人升级,占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总数的65.2%,月增资总额3735元,升级人员人均月增资5元。1971年7月进行低工资调整。县内属于调资范围的3854人,有3748人升级(其中升两级的626人),月增资总额42571.9元,人均11元。1977年10月,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属于调资范围的9780人(其中全民7738人,集体2042人),有6580人升了级(其中全民5277人,集体1303人),月增资总额47391元,人均增资7.2元。同时有3201人靠级,靠级人员人均增资2.54元。1978年12月进行个别工资调整,全县321人升级,月增资总额1991元,人均增资6.2元。1979年11月给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属于升级范围的12326人,有7064人升级,占升级范围内职工总数的62%。月增资总额40918元,人均增资5.79元。是年安丘县由三类工资区调为四类工资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增至45.6元。1981年10月文教、卫生系统调资,属调资范围的4154人,有3511人升级(教育系统2621人,卫生系统890人)。月增资总额29722.38元。1982年12月给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和文教、卫生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属调资范围的2854人全部升级。月增资20223.87元,是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9.6元。1983年10月工交、财贸系统7509人升级,月增资额6395.17元。
  1985年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第一步工资改革,全县列入这次工资改革范围的共8988人。改革前月工资总额551972.5元,人均61.41元;改革后月工资总额730068.5元,人均81.23元,人均月增资19.82元。改革后的工资包括基础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两部分,从事教育和护士工作的还享受教龄津贴或护龄津贴。在工资改革的同时,安丘县由四类工资区调为五类工资区。
  二、奖金与津贴
  奖金 1958年前,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生产环节设单项奖,1960年实行综合奖,1966年将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定期发放。1978年以后,随着企业的整顿与改革,奖励制度进一步搞活,出现了超额奖、节约奖、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奖、合理化建议奖等多种奖励形式。
  津贴 大致分三类:一是保健津贴,职工所从事的工种有损身体健康的(如接触有毒物质、从事放射性作业、高温作业等),享受保健津贴,每月5至7元。二是补偿职工特殊劳动消耗的津贴,如矿山井下津贴、夜班津贴等。三是保证职工实际收入的津贴,主要有冬季宿舍取暖补贴,自1978年实行,每人每年12元;交通费补贴,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职工,每月补贴修理费1.5元;粮价补贴,1979年10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此项补贴,原为每人每月2元,1979年调整工资区类别后改为1.8元或1.9元;小伙食单位补贴,县以下单位,职工在单位食宿,因无炊工需自炊者,每人每月补贴1.5元;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5元;洗澡理发费每月男职工4元,女职工5元;肉价补贴每人每月4元。另外因公出差享受住勤补助,1985年补助标准是:乡外县内每天1元,出县每天2.5元。
  三、工资管理
  建国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了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各基层单位凡用于工资支付的资金,统一由银行专户记录。1974年后,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工资基金管理一度混乱。1977年7月重申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对全县各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进行了调查摸底,各单位普遍建立了工资管理簿,由劳动局审查核准下达工资计划,并报开户银行监督执行。职工人数或工资额增减,单位须持有关证明及工资管理簿到开户银行办理手续,否则拒付现金。临时工、季节工和家属工的工资,1977年以来由县政府按季度将工资计划下达到各主管局,再由主管局下达到基层单位,并报送银行监督执行。劳动局经常到基层单位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非法套支、座支、垫支等现象,及时纠正,严重的予以经济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