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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救济 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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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以前,国家救济多属象征性。如1745年(清乾隆十年)春大旱,秋大饥,至冬方发谷赈饥。1853年(清咸丰三年)百余村受灾,仅“缓征钱粮”。
  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也行救济,但面窄量小,获济者无几。如1946年县内水灾严重,政府仅对县城十华里内灾区的7600余人急赈。1947年农民生活困难,适遇潍、渠二河复修,政府仅以工代赈。
  解放后,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少数人生活困难和贫困,对此,人民政府均给予了必要的社会救济和扶持。
  一、救济
  1949年至1950年,连续两年自然灾害,粮食减产过半,全县逃荒要饭者达1.83万户。县人民政府拨粮和无息贷粮14万公斤救济困难户,并及时发放了地委、专署扶持生产的32万公斤贷粮,帮助农民尽快恢复了生产。1954年,县内遭受特大雹灾两次,粮食大幅度减产,县政府发放救济款1.5亿元(旧币),贷款1亿元(旧币),发统销粮52万公斤,帮助受灾户渡过了难关。
  1954年后,对困难户的社会救济逐步形成制度,年年拨发救济扶持款,遇自然灾害时,适当增加救济量。仅1976年,就发放社会救济款17.68万元、布12万尺、棉花3.5万公斤。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12.79万元,其中解决口粮款6.48万元,衣服救济款2.38万元,修房救济款3.2万元,治病救济款7255元。1980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17.45万元,扶持896个困难户,建房1516间,修房502间,解决穿衣用布1.4万多尺,棉花1万公斤。另外扶持贫队用款7.84万元。同年共发自然灾害救济款14.44万元,其中口粮救济8133人,救济粮食20.5万公斤,发款4.88万元;穿衣救济2328人,救济衣被3130件,发款2.33万元;修房救济482户,维修房屋1446间,发款7.23万元。1985年共发社会救济款28.1万元。其中对农村困难户救济15.6万元。
  196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精神,对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中年老体弱、长期患病无人照顾者给予了救济,发给原工资的40%,药费凭单据报销2/3。至1982年,全县共办理289人。1985年共有273人享受救济照顾,年救济款8.8万元。是年5月,贯彻省民政厅等四部门联合通知精神,扩大救济面,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在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正式职工,按建国前后参加工作的界限,每人每月均分别救济20元或15元,由原退职单位办理。
  二、扶贫
  1982年后,工农业生产有较大发展,群众生活有较大改善,用于解决困难农户吃饭、穿衣的款项相对减少,用于扶持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款项相对增多。1984年,县扶贫领导小组成立,开始扶持脱贫致富的救济工作。本着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因户制宜和“不扶便罢,扶则见效。扶一户脱贫一户,扶一户巩固一户”的原则,采取了资金支援、技术指导、信息交流和县直部门包乡镇,党员干部包村户等形式,对部分贫困乡镇、村户给予了人力物力扶持,年底扶持5255户。1985年,对全县13处山区乡镇和峡山、牟山等5个水库区408个自然村,实行了贷款、税收、物资供应、升学、招工等优惠政策。是年全县有1.38万个贫困户5.63万人,又扶持2940户,有1235户脱贫。两年共帮贫困户建新房700多间,购置拖拉机、马车、地排车等大中型农机具410件。
  1986年上半年,县直20多个部门分别到水库区、山区乡镇建立扶贫联络点,3500余名基层党员干部落实了包户责任制。1984年至1986年8月,全县共拨发扶贫资金1147.5万元。扶持乡镇办经济实体26个,村办经济联合体82个,增加产值3820万元,利润950多万元;扶持贫困户21570户,有15120户初步摆脱贫困,占扶持户的70.1%;帮助打井33眼,建蓄水池26个,为62个村解决了人畜用水问题;对无生产能力的508个特困户进行了定期救济,每户每年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