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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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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始接受军队转业干部。至1957年底,先后接受52名,均按有关规定作了妥善安置。此后,除1966年至1976年上半年未接受外,其他年份均有接受。
  凡来县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均保留干部身份,其工资、住房等待遇按有关政策从优解决。其安置去向,以充实县、乡(镇)两级行政机关为主。其次充实厂矿企事业基层单位和政法部门。其职务原则上参照部队级别,根据工作需要相应安排。
  1963年至1964年,共接受136名,其中团职1名,营职15名,连职68名,排职51名,军士1名。安排在财贸系统114名,行政机关10名,有关专业技术部门12名。
  1976年至1982年,共接受629名,其中团职干部26名,分配任副县级职务的2名,任科局级职务的24名;营职干部150名,分配任科局级职务的9名,其余141名在公司、厂矿安排了相应职务;连排职干部424名,均分配任一般干部;技术干部29名,安排了相应的技术工作。
  1983年至1985年,共分配安置军转干部252名,其中团职24名,营职130名,连排职69名,技术干部29名。团职干部安排了科局级职务,营职以下干部安排一般职务,技术干部作了对口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