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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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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建国前,民间“私证”活动较为普遍。人们在社会交际和日常生活中,相互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纠葛,大都找族长或有威望的人作证,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立据画押。私证只能证明有这回事,至于事情是否符合政策法律,是否公平合理,见证人是不负责任的。
  1946年,青岛地方法院安丘分庭设公证处,3人组成。
  1951年,安丘县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办理公证业务。1955年前,公证室主要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与私营工商业签订的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等经济合同予以公证。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公私合同日趋减少,公证机关大力开展了涉及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公证业务。1958年后,受“左”影响,公证制度被削弱,1959年公证机关撤销,业务停办。
  1981年3月,安丘县公证处成立,其业务范围是: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与、分割、收养关系和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学历、经历、出生、婚姻状况和生存、死亡、文件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草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到1985年底共办理各项公证业务97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