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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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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建国初期,主要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活动。1950年利用各种会议、黑板报、漫画、广播等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新《婚姻法》,从5月到11月仅半年时间,全县就有寡妇改嫁,解除买卖、包办婚姻1000余起。1953年1月掀起第三次宣传《婚姻法》高潮,通过发放宣讲材料,张贴《婚姻法》图解,组织漫画展览,到各区、乡、村巡回宣传,使县内婚姻秩序有了根本好转。在“镇反”运动中,利用诉苦会、公判会等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惩治反革命条例》,仅年余就收到检举书3300余份。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司法人员深入基层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不法分子,维护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巩固了建设成果。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颁布后,全县人民立即掀起了学习、宣传高潮。1957年至1959年,依照国家政策、法令公开处理了一批重大案件,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群众进行政策、法制教育,先后召开宣判大会128次,有线广播大会2次,作法制宣传报告71次,受教育者达16.6万人次。1960年至1965年,重点抓了铁路、公路沿线的法制宣传,共召开宣判大会15次,惩办重大罪犯22名。“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遭破坏,宣传受干扰,法制教育有所间断和放松。1977年加强了法制宣传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配合党的中心工作编写印发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法制宣传材料6000余份,同时大力宣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为健全法制,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