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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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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的主要任务是对在押犯人实行监督,对监所执行刑事判决和裁定情况实行监督;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在押犯漏罪及又犯罪案件;受理犯人及其家属的申诉案件;对监所管教人员是否遵守法纪、以法治狱实行监督。1950年建院始即开展了监所检察工作。1951年查处了县公安局秘书吴某克扣犯人节余粮的违纪案件。1951年后,重点检查了羁押与释放是否合法,对违法乱纪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同时配合看守所教育在押人犯交待余罪。通过教育,先后有30余人坦白罪行。1958年后,监所检察工作逐步纳入正规。检察院设专人负责,对监狱每月检查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检查。发现人犯串供、企图逃跑和个别看守人员打骂人犯等问题,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予以处理。
  1978年,人民检察院重建后,监所检察由起诉组负责。1980年监所检察组成立,监所检察工作进一步加强。1981年对在押犯集中进行法制教育3次,查处犯人检举、申诉和坦白案件45起,对监外执行的36名犯人进行了考察。1983年监狱新迁,在押死刑犯较多,监所检察组及时掌握犯人思想动向,加强对犯人进行服法和服从监管教育,并协助看守所落实各项措施,加强对人犯的控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了处理。1985年对监狱自行检查20次,与看守所联查11次,给犯人上大课12次,组织犯人家属进行规劝教育29人次,个别提审113人次,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