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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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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建院初期,刑事检察工作主要从检查公安、司法机关积存案件着手,有重点地逐步开展工作。到1953年底,先后查出公安机关查处案件中误良为盗的3起10人。1954年重点拟建侦讯制度,对公安局、法院的侦查和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纠正了二十二区朱家官庄范某被诬告杀死7人,判处死刑的冤案。1955年开始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1956年设置批捕组、起诉组,负责刑事检察工作。1968年2月至1973年3月,公、检、法实行军管期间,检察职能无法正常行使。1973年3月,军管组撤销,但检察院未恢复,仅在公安局设一担任批捕工作的检察股。
  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刑事检察工作得以加强。1980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批捕权下放,县检察院可直接依法行使批捕权。1982年,根据中央关于整顿社会治安秩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刑事检察的重点放在及时批捕、起诉,既快又准地打击刑事犯罪上。当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11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2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犯102人,依法起诉96人。1983年至1985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第一、二两个战役中,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认真阅卷审查、复核证据,及时作出了处理决定。1983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425人,依法批准逮捕36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被告人371人,依法起诉360人。1984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185人,依法批准逮捕149人;受理移送起诉的被告人229人,依法起诉196人。1985年,以保卫经济体制改革,打击刑事犯罪,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为重点开展工作。当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92人,批准逮捕77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犯134人,依法起诉105人。批捕、起诉的案件质量符合法律规定,达到了业务上级关于批捕、起诉准确率两个百分之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