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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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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12月,安丘地方法院设检察处,独立行使检察权,并受理自侦案件。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书记官、法警、收发员等职。1948年4月,安丘全境解放,检察处解体。
  1950年4月,境内三县均设立了人民检察署。潍安县人民检察署于1951年10月撤销。丘南县人民检察署于1953年8月并入安丘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安丘县人民检察署改称安丘县人民检察院。1957年县首届检察委员会成立,7人组成。
  1968年2月,对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并合署办公。1973年3月军管组撤销,但检察院未恢复,由公安局检察股行使检察权。1978年4月重建县人民检察院,下设批捕组、起诉组、法纪检察组、秘书组,共11人。1979年10月,秘书组改称办公室,新设经济检察组。1980年3月,增设信访组和监所检察组。1982年1月,信访组改为控告、申诉检察组。1984年7月改组为科,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政工科和办公室。1985年底共有干部、职工6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