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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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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内消防事宜由巡警局负责。民国时期,县公安机关设消防组,所需经费由县政府拨发。建国前夕,国民党安丘县警察局的消防组织只有虚名,而无实体。
  1949年建国初到1974年,消防工作由公安局治安股负责,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单列开支。1974年10月县公安局设消防股,各防火重点单位都成立了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公安局消防股对各单位的防火工作经常检查监督,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义务消防人员进行业务培训。1979年统计,全县有义务消防队72个,队员620人,其中受过专门培训的73人。1983年12月,县政府批转公安局、建委《关于开展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的请示》,开始实行建筑设计消防审查。1985年全县有义务消防队168个(县直40个,乡镇128个),义务消防队员3760人。灭火器材有手抬机动泵100台,泡沫灭火机870个,干粉灭火机1450个,二氧化碳灭火机150个。一旦发生火灾,随时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