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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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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明代县内已建有监狱。明万历《安丘县志》载:洪武年间重修县治,“狱在大堂戒石陈西”。清末,县衙内设典史掌管监狱,并有营兵武装看守。民国初期,县公署设一等警佐1人,负责监狱管理。1929年,安丘地方法院成立,下设看守所,负责看管监狱。1948年4月全境解放,公安局将旧监狱整修后继续使用。有男监室6间,女监室、病犯室各1间,由公安局审讯股管理。1949年5月设拘留所,1954年拘留所改称看守所,负责看管监狱。1982年旧监狱废除,在新建路南首东侧建新式监狱一座,有监室、值班室、卫生室。各监室都配有洗刷盆、厕所、放风场等。监室前有看守所办公室、接见室、预审室、伙房等。看守所置所长、政治指导员和看守员。
  建国后逐步完善了监所管理制度,对在押犯人实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每月集体上课一次,并针对犯人的不同情况,经常进行个别教育。卫生医疗条件不断改善,对犯人每月一次身体检查,一般病号每星期检查一次,急病号随时检查治疗。检察院经常对监所管理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