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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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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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击刑事犯罪
  1949年建国前,人民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锄奸反特,打击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对刑事案件,除影响较大,有可能引起群众恐慌骚乱的以外,一般不予过问。
  建国后,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加强社会治安,成为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1951年结合“镇反”运动,打击处理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1957年贯彻中央和省公安工作会议精神,把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列为公安机关的经常性中心工作,公安局治安股设立刑侦组,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1979年3月设立刑警队,进一步加强了刑事案件的勘查侦破工作。
  1983年8月始,集中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根据中央关于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战略设想,到1985年底共打了两个战役。
  第一个战役从1983年8月10日始,至1984年7月止。共抓获犯罪分子526人,其中判处死刑3人,死缓1人,无期徒刑4人,有期徒刑366人,劳教32人,拘役1人,少管1人,取保释放9人,外转15人,作其他处理的94人。通过第一战役,浮在面上的犯罪分子受到了严厉打击。1984年8月1日开始了第二个战役,主要任务是打流窜,追逃犯,破现案,带积案,开展政治攻势,深挖犯罪分子。到1985年底共抓获犯罪分子200人。其中判处死刑1人,判处有期徒刑126人,劳教8人,外转13人,作其他处理的29人,尚未处理的23人。
  二、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统称“四类分子”)分别予以戴帽,交群众监督改造。1952年根据公安部关于《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对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又无悔改表现,但罪恶程度尚不足逮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富农分子依法管制了一批。此后,每年对四类分子进行一次评审,表现好的摘掉帽子或撤销管制,给以公民权;表现差的继续监督改造;有现行破坏活动或对抗改造的,由公安机关下令予以管制。
  1956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有关规定,对“四类分子”规划入社,表现好的吸收为正式社员,改变成份,称农民;表现一般的允许入社,但作为候补社员,暂不改变成份;表现差的,由乡人民委员会交农业社管制劳动。通过规划入社,有42%的吸收为正式社员,44%的吸收为候补社员,14%的继续管制劳动。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对“四类分子”进行了全面评审,给4863人摘掉了四类分子帽子;对错划错戴的502人予以纠正;没有改造好,继续留帽监督改造的27人;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搞清,暂缓摘帽的26人;487人因长期外流,未作处理。1983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1983)54号文件精神,对未摘帽的“四类分子”全部摘帽。
  三、特种行业管理
  自解放以来,即对旅店、旧货、印铸刻字、修理等特种行业进行控制管理。1949年5月,县公安局对县城特种行业进行调查摸底,并帮助他们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同时对一些复杂场所采取内线监视,抽查户口,经常检查等办法加以控制。1961年,公安局对县城14处旅馆、饭店、修理业进行整顿,同时培养治安积极分子19名,他们当年提供线索28条,帮助破获案件25起。1963年在特种行业中建立治安会1个,治安积极分子发展到44人。1964年11月,贯彻山东省《关于特种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废旧物品收购业、刻铸印刷业、旅店业、修理业全面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实行监督管理。
  1978年以后,在“开放、搞活”方针的指引下,特种行业处数和从业人数不断增加。为加强管理,保证安全,1980年8月6日,公安局、工商局发出《关于加强对特种行业管理的通知》,要求凡国营、集体、个体开办的特种行业都必须经工商局核准审批,报公安局备案。此后对特种行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进行了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对敌斗争观念,自觉维护社会治安。同年9月21日至10月10日对特种行业进行全面整顿,全县特种行业270处,经整顿合格者265处,发证营业;5处不合格,禁止开业。1982年将县城71处特种行业划为6个治安网,下设16个治安小组,层层加强了治安管理。1985年,全县有特种行业861处,从业人员2939人,按规定正常营业。
  四、枪支管理
  1951年7月,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对各种自卫枪支进行登记调配,县委机关配枪11支,县政府机关10支,银行、税务局、法院、检察署各1支,每个区两支。
  1957年2月13日,公安局就枪支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单位合并、撤销或人员调整后,多余枪支要及时交公安局保存;人员调动或离职后,枪支交接替人或交公安局,不准带走或随意交换。1962年对各种自卫枪、猎枪等武器弹药进行全面登记(不包括民兵组织的枪支弹药),并禁止私自制造、出售猎枪及弹药。1968年5月,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决定对自卫枪支弹药全部清理收缴。共收缴短枪149支,子弹676粒。收缴后,专库专人保管。公安干警执行任务,银行解款,邮电部门机要通讯等所需枪支,必须经军管组批准,凭持枪证领取。1973年军管组撤销,公安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党政、邮电、银行等部门重新配备了枪支,并进一步完善和严格了管理制度。1983年7月,根据省、地委指示,对党政部门的自卫枪支全部收缴,个人持有的小口径运动枪也一律交县体委保管,严禁私自存枪、买枪。对持枪单位和个人都落实了责任,保证了枪支绝对安全。
  五、爆炸物品管理
  1957年12月,执行公安部发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对爆炸物品的制造、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实行安全管理。1958年7月,公安局制订了《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并帮助各生产、储运、使用单位制订了安全措施。“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制度不严,措施不力,生产管理混乱,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散存社会上,致使爆炸事故不断发生,同时为行凶报复等犯罪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1978年始,严格了鞭炮生产的审批制度,凡生产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首先写出申请,由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员对生产场地、库房等进行检查,合格后签字盖章,然后到公安局办理许可证,方能开业,并严禁用氯酸钾、赤磷、雄黄生产拉炮、摔炮、小火炮等,1982年10月20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危险爆炸物品管理的通告》,在全县范围内清查收缴危险爆炸物品。共清出散存在社会上的炸药3.8万斤,雷管6.12万个,导火索8.15万米,同时还收缴手炮571支,驳壳枪7支,步枪7支,各种子弹2422粒,刺刀47把,刮刀72把,匕手149把,大刀154把,长矛77杆。1983年县公安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规定县硫铁矿为生产炸药的定点单位,其他生产厂家一律停止生产;严把销售关,统一由物资局及下设单位出售,禁止非法买卖;严格使用审批手续,需用炸药者持单位证明到公安机关审批,批准后方可到销售单位购买;烟花、鞭炮生产,实行定点定员的办法,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制造。由于措施得力,爆炸事故明显减少。
  六、禁毒、禁赌、禁娼
  禁毒 解放前,县内不少人吸毒成癖,旧官府虽多次下令禁毒,但禁而不止。1932年国民党县政府严令禁毒,并将4个长期收购和贩卖鸦片者处以死刑,使县内吸毒贩毒者有所收敛。日伪统治时期,潍县及本县一些不法商人先后在安丘、景芝、黄旗堡等城镇开设烟馆,日本人在黄旗堡开设田中洋行、美合洋行、山刚洋行等,大量出售鸦片,境内贩卖和吸食鸦片者越来越多。日军投降后,贩毒吸毒活动由公开转为秘密。解放后,县公安局作户政统计,县城内仍有秘密烟馆4处。1950年,贯彻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县人民政府下令禁烟,并结合镇压反革命运动,清缴鸦片数十斤。经宣传教育,绝大多数吸毒者戒除了恶习。1958年4月,刘家尧乡前朱家官庄村朱××流窜到宁夏一带贩卖鸦片,查获后转回安丘,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64年,有人以观花为名,非法种植罂粟,刘家尧一户即种植500余棵,经多次劝告无效,被公安机关当众销毁。此后,再未发现吸毒、贩毒和非法种植罂粟者。
  禁赌 赌博恶习延传已久。解放前较为普遍,城乡皆有赌场。染此恶习者,昼夜聚赌而不能自拔,轻者贻误生产,重者倾家荡产,甚至典妻卖子,沦为无赖。赌头赌棍则从中渔利,大发不义之财。解放后,人民政府禁止赌博,取缔赌场,打击赌头赌棍,赌博活动逐渐减少。1960年赌博活动抬头,1961年冬,全县发现赌博场所24处,分布在11处公社,出现了公开聚赌的现象。1962年10月,公安局发出了《关于迅速制止赌博活动的意见》,在全县组织了大规模的禁赌活动,公安机关、治保组织与民兵组织相互配合,组织民兵夜间抓赌,并依法惩办了一批首恶分子。至1965年1月,全县共查处赌博事件78起507人。1980年,赌博活动再次抬头,非法制造、贩卖赌具,私设赌场、变相赌博的现象时有发生,仅临浯、官庄、雹泉、景芝4处公社就有25个村53人参与赌博活动。据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至1985年,先后挖出赌博团伙5个,判刑18人,依法拘留4人,行政拘留26人。
  禁娼 解放前,明妓暗娼,城乡皆有。日伪统治时期,安丘、黄旗堡等城镇都设有妓院。解放后,人民政府下令取缔妓院,对妓女进行教育挽救,帮助她们安家立业。同时严厉禁止各种形式的娼妓活动,使此种社会丑恶现象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