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户籍 资料库:安丘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安丘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4/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4/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4/section/1/article/10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4/section/1/article/10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末,县衙内设户房,掌管户籍。民国时期,户籍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 1949年建国初期,公安局治安股负责城关、景芝两区户口管理,其他区由民政部门管理。1956年6月公安局设户籍股,接管全县户籍管理工作,农村的户口登记一般由乡文书负责。1959年11月,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户口登记建卡工作,1960年3月结束,全县统一实行了公社、大队两级卡签管理,同时实行了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变动情况的月报制度。1965年3月撤销月报,改为年报。1982年8月28日,安丘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户口管理工作统一收归公安机关的通知》,9月1日起,各公社将户口全部移交当地公安派出所,各派出所都配备一名专职户籍员具体负责。至1985年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