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民个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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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 1947年3月后,潍北、潍南县在“双减”运动中,逐级建立“农民翻身委员会”,对重点区进行土地改革,没收了地主的土地,财物分配给农民,因国民党军队向解放区进攻的影响。土改工作未能顺利进行。1950年11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华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土地改革具体实施办法》,潍县(新)和潍北县均成立了土地改革工作委员会(后改为农委会)。经过培训土改骨干人员,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组织土改工作队进行土改试点后,分别老区、恢复区和新区三种类型。全面开展了土地改革与结束土改工作。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全县总户数111133户,土改中划定的阶级成分为:地主1535户,占1.38%,富农2937户,占2.64%,中农4960户,占44.63%,贫雇农56528户,占50.87%,小土地出租者319户,占0.29%,其他210户,占0.19%。全县共没收地主、富农土地180911亩,房屋33956间,耕畜1829头,大小车1165辆,农具21238件,粮食1374635.5公斤。这些土地、财物分给了37133户无地少地的农民。地主占地由土改前的15.3%,减少到1.5%,富农占地由13.29%。减少到4.1%。中农占地由44.25%,增加到51.6%,贫农占地由26.25%,增加到40.3%,其他农民占地,也由0.9%增加到2.5%。1951年12月,潍县(新),潍北县结束土改,确定地权,县政府向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1953年12月,进行了土改复查。
互助组 1945年。境内北部村庄的解放区,民主政府领导群众恢复发展生产,开展变工互助活动,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组成临时性插犋形式的互助组,互相使用牲畜和农具,但仍归私有。到建国前,这种形式较为普遍。1951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下达后,县委领导全县人民走组织起来的道路,年底已组织季节性互助组3337个,常年互助组3918个,共计农户53493户,1952年,季节性和常年性互助组发展到12178个,农户达64299户,以雇贫农为主体。采取农副业结合,男劳力与妇女劳力相结合,以临时性的插犋,逐渐引导向固定性长期合作上去。1953年底常年互助组发展12000个,互助组生产管理系指导性计划,劳动管理采取工换工的形式,生产资料私有,收入归己。互助促进了农业生产,一空桥村孙树梧互助组,1951年由9户翻身农民组成,解决了牲畜、农具不足的困难,当年种小麦53亩,第二年平均亩产160公斤,比单干时增产三成以上。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冬,于河区赫家村省劳动模范陈国干办起了全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底,全县建起5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赫家村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小麦平均亩产160公斤,每亩比单干时增产41.5公斤。1955年冬,农业合作化运动形成高潮,全县互助组逐步并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夏,入社户数占全县总户数的97.5%。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管理,按区乡种植计划,因地制宜安排作物面积,仍为指导性计划。劳动管理,由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组织劳力,集体出工干活,先是死工死记,当天干活,地头记分(一个工日一般记10分)发给工票。后改为“死分活评”,先确定基本工分,再根据当日干活数量评定工分。在评工记分的基础上,又普遍推行“包工、包户、包成本”的制度,超产奖励,减产扣罚工分。收益分配,实行土地入股分红,个人的牲畜、农具付给报酬、年终留足适当的公共积累,剩余部分按土地和工分进行分配。1956年粮食总产1.65亿公斤,比1955年增长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