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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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有 公元1736年(清乾隆元年),潍县城里田、丁、郭、陈四大宅户。占有土地1150顷。为全县的8%。1933年据县内8个区统计,有土地100亩以上的地主819户,占有土地101800亩,户均124亩,为全县户均占有土地12.5亩的10倍。1950年,潍北、潍县全面进行土地改革前,全县贫农、雇农和中农的人口总数占农村总人口的94%,他们拥有的耕地为全县耕地的71.7%;全县地主、富农人口总数仅为农村总人口的6%,他们占有的耕地却是全县耕地的28.3%。1940年,地主丁淑言占有土地2.7万亩,远至诸城、莒县等地都有他家的庄子地。望留镇的郑家、北岭庄和张铁家3个村,共86户,其中6户地主占有好地3000亩,为耕地总数的83.4%,80户贫农,仅占薄地600亩,为耕地总数的16.6%
封建剥削方式 潍县地主阶级剥削农民,主要有三种形式:即雇工、收租和放高利贷。雇工有长工和短工之分,即常年用工和农忙用工,一般只管粗饭,不付工钱,或少付工钱(多以粮食折算);收租分活租和死租两种。活租将粮食、柴草收成平分,并由佃户将地主分得部分送至其家。死租不管收成好坏,每亩(七二亩)收租7至8斗;放高利贷有放粮、放钱之别,放粮麦前借粗粮1斗,麦后还小麦1斗1升,秋还斗半。放钱一般期限为半年至11年,利率高者3分,低者2分。1938年日军侵占潍县后,放债者竟将借时金额折成实物,归还时按折的实物计算本息。借债人既要承受利息剥削,又要担当物价上涨的风险。1943年,于河乡赫家村共48户210人,有46户是城里地主丁淑言的佃户,共租地905亩,交租粮占粮食总收入的95%;周胡一家5口人,租地15亩,粮食总收入11150公斤,除去交租475公斤,柴草粮、庄场看坡粮等杂税200公斤,每人仅得粮食50多公斤。陈恩炼户借地主谷子3斗,因受高利贷剥削,将5亩土地的全年粮食收入420公斤交上,还欠17.5公斤,因交不齐被迫害致死。
减租减息 1945年,县境北部解放区开始进行反奸诉苦、减租减息斗争。1946年至1947年,“双减”(减租减息)运动逐步扩大到潍北和潍南县的新解放区,这期间曾因国民党军队向解放区两次进攻,“双减”运动随之停顿。1949年6月至9月,全境新区深入开展“双减”运动。主要包括减租、减息、废债、改善雇工待遇,处理被霸占被掠夺的土地等五项内容,发动群众,削弱封建剥削制度,减租减息的数额,一般为原定额的30%,初步改善了农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