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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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医药无人管理,药价由私人药店自定,有的把某些缺药囤积居奇,漫天要价,俗称“黄金有价药无价”,并且经常以假乱真。建国初期,开始取缔庸医、巫医,坚决打击出卖假药的诈骗分子,控制鸦片制剂及其它毒、剧、限药品。60年代开始,鸦片、吗啡等麻醉药品,需持有关单位证明才能从药材部门进货,医院使用该类药品也有明确规定。
1981年2月20日,卫生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国务院1980年9月17日批转卫生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药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禁止制售伪劣药品的报告》发布联合通告,保证了药政管理工作的开展。
麻醉药品管理 根据国务院1978年9月13日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订的《麻醉药品管理细则》,1979年10月对麻醉药品的管理使用进行了一次大检查,重新办理换发了麻醉药品印鉴卡,制定了潍县麻醉药品的管理、使用条例。条例规定各医疗单位必须设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单独保存,至少3年。并明确规定除院长及医疗骨干外,他人无麻醉药品处方权。处方剂量,针剂限1日剂量。片剂不能超过3日剂量,连续不得超过7天。晚期癌症病人,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由卫生局发给麻醉药品专用卡片,凭卡到指定医院取药,每次不得超过4日剂量。
药材市场管理 1985年7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五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的规定,开放了寒亭区药材市场。为了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寒亭区工商局、卫生局联合下达了“关于加强药品市场管理的通知”。(一)中药材可以在全区集市贸易市场的指定地点出售。(二)凡在集市贸易市场上出售中药材,必须到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持《中药材检验证》亮证经营,否则以假药、劣药论处。(三)中药材以外的任何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自制的膏、丹、丸、散等一律不准出售。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除外。按照通知规定,寒亭区药品检验所配合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对药品市场进行管理,一年赴集市药材市场检查60余次。
药品质量监督 自《药品管理法》公布实施后,寒亭区强化了药品的监督检查。在轰动全国的晋江假药案揭露后,区卫生局专门组织力量于1985年8月11日至9月10日,对经营单位、医疗单位、村卫生室、个体开业诊所、厂矿学校卫生室进行了检查。共查出假中药材182个品种、1020.8公斤,价值6444.15元;中成药两个品种,301瓶,价值451.10元;西药针剂2241支,片剂71229片,丸散剂1146包,原料药40公斤,价值3982.10元;总计价值10877.4元。
同年药检所还组织一次中药质量监督检查,对区人民医院、潍北农场医院、12处乡镇医院(卫生院)、区药材公司及所属单位均抽样检查了60个品种。查出了人参(两批)、蛤蚧(两批)、天麻、白芷等假药;知母、苏子、天麻、人参等12种劣药。对查出的劣药、假药分别作了退货和销毁处理。
1988年共监督检查281次,查出假中药13批,假土霉素、红霉素、复方新诺明、庆大霉素针剂、卡那霉素等11批。此外,还查处违犯《药品管理法》案两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