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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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 对干部实行公费医疗,建国前老解放区早有先例。建国初期供给项目中包括医疗费用(每人每月小米8斤)。1952对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论供给制的或工资制的,都先后实行了公费医疗。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由卫生部门发给公费医疗证,持证到指定医院就医。门诊挂号费、住院生活费由个人负担,医疗费、药费等由国家负担。需转院和到外地治疗者,先经指定医院检查,提出转诊意见。经县(区)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其就医路费由所在单位报销。擅自转院或到外地治疗者,一切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贵重药品和滋补药品的使用,必须按照公费医疗制度的规定执行。干部因公负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按照1979年规定,由单位每日补助4角5分到6角,1980年起补助6至8角,从1984年起补助8角至1元。
公费医疗标准,先后几经调整,1955年始,每人每年14.5元,全县统算每年都少有节余。1960年1月后,执行每人每年15.6元的标准。1975年调为每人每年18元,1977年每人每年19.2元,1979年每人每年30元,1985年又调为每人每年45元。
公费医疗管理,按1952年卫生部下达的《公费医疗实施管理办法》规定,1987年7月以前,由县(区)卫生局统一管理,实报实销。由于从1984年以来公费医疗经费超支数额逐年增加,1987年7月1日开始,寒亭区成立了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卫生局,改革由国家全包的管理办法。其总的原则是:根据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长短和对国家的贡献大小,规定了不同的享受标准,按照疾病的种类,规定报销范围,把包干经费拨给享受单位管理使用。对超支部分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分担的办法。但公费医疗经费仍存在超支现象。1988年,全区享受公费医疗人数6518人,医疗费支出86.6万元,超支57.5万元。
合作医疗 1970年开始兴办合作医疗。8月,卫生局推广石沟河公社16个大队办合作医疗的经验,全县各社队都先后办合作医疗。起初多为队办。从1973年起,沟西、双杨店、高里、望留等公社开始办起社、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到1975年12月,全县23处公社869个大队普遍办起社、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队办合作医疗是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三方集资合办卫生室。根据各大队的经济情况,社员每人每年交款2—5元不等,加入合作医疗后,社员在本队卫生室看病取药,有的大队免费,有的半费。对疑难病症由大队卫生室介绍到上级医疗单位就诊,其药费全部或部分报销。社、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是公社医院从大队医疗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社员可免费到公社医院看病。
在兴办合作医疗过程中,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提出了一些不符合实际的办法。在筹集资金方面认为从社员手里收的钱越少越好,报销范围越广越好,这些作法超越了农村经济基础和群众的思想觉悟,兴办不久,大部分合作医疗单位都先后停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医疗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因村制宜、多种形式办医的办法,原则上是集体出房、出资金办卫生室,用药者自己出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