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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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县内教育经费的来源,除学田的租金、杂捐外,主要靠地丁附捐。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学田租金、学生缴纳及官拨经费,共计白银2894两。1921年起,每官亩1亩征收铜元1枚,作为教育经费,全县岁收京钱2892万文。1929年,每地丁银1两岁收附捐1元,全县共得教育经费36983.2元。1940年统计:日伪统治区公立小学全年经费伪币46212元,县中学经费60000元,简易师范35027元,教育馆3000元,补习学校276元。1943年,全县全年教育经费为126488元,其中经常费用115420元,临时费用为11068元。1949年,潍北县全年教育粮270000公斤,潍南县251280公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公办中等学校和小学所需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1952年前拨国粮),正式纳入国家财政予算,以学生缴纳学杂费和勤工俭学收入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