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中等学校教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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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县立中学校长由县长遴选,报省核委。私立中学和教会中学校长多由办学者兼任。教职员多为聘请,聘期为一年。校长、教师多为大学毕业生、留学生及知名学儒。
抗日战争期间,民国政府所办中学,其校长由县长兼任或由县长选派。地方杂牌军队所办中学,其校长由办学者自任或军人担任,教师均系聘请。日伪政府中学。由日伪县政府指派校长,选任教师。
1952年,县第一、二中学建立时,校长由专署任命,级别为副县级。1958年后改由县政府委任,一、二中学为科局级。1969年,联办中学校长由办学单位和公社教改组指定,1976年底,改由县人事局和教育局委任。1952年县建中学时,中学教师从小学校长和教师中考试选拔一部分,这些教师大都有多年教学经验,但文化水平较低。1956年至1966年。多数由大专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分配而来。1969年后,由于中等教育盲目发展。搞社办高中,片办初中,教师几乎全从小学教师中选拔,难以胜任教学工作。从1982年开始,强调达不到大专毕业水平的教师,要参加大专函授和进修学习。
中学教职员的待遇,1930年,县立中学校长月薪40块银元。教师27元。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县中教员,月薪小米180公斤至200公斤。国民党统治区月薪谷子125公斤至150公斤。1947年,国统区县立中学校长月薪小麦224公斤,教务主任、训导主任、总务主任每月200公斤小麦,教师月薪最高者190公斤小麦,最低者100公斤,工友65公斤。1952年底,开始实行工资分制,中学校长月薪305分,教职员最高195分,最低120分。
1954年工资调整后,县一中,初中教职工平均月工资为164.3分,校长最高345分,教师平均为213分,工勤人员平均103分。1955年实行货币工资制时,教师月工资最高者75元,最低50元。1960年提高工资时,中学教师的升级面为31%。以后工资升级与小学教师同时进行。
中学民办教师的待遇,1971年10月开始,除生产队记同等劳动工分外。国家每月发给每个教师补助费15元,办学单位扣留8元作为办学经费。发给教师本人7元。1974年8月始,中学民办教师每月补助费为8元,1979年11月增至16元。1982年2月增至25元。1982年秋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中学民办教师人均月工资为50元。1988年平均月工资增至85元,其他待遇与小学民办教师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