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县学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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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县设县学,自宋朝始。明初,朝廷令府、州、县、卫各立学,选择有学问,有道德(封建道德)的人为老师。清沿明制。县学中的教员多由监生、贡生担任,间或有举人或卸任归故里的进士担任,潍县儒学署自宋至明初仅设教谕1人。明洪武十年始,设教谕、训导各1人,此例沿至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废儒学。
教谕与训导,负责教育所属生员,主管文庙祭祀,并协助知县组织县试、岁试、科试等。其均由省提学司委派,定为从九品待遇,月俸银四十两。